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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2018-05-29  本文已影响4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首先,我们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我们所称的动产。

2、“54号文”中所指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3、“54号文”中“新购进”中的“”字,并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4、“54号文”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用词是“允许”,不是“应当”。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们接下来学习一下该政策相关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现实中,有不少的财务人员看到这个政策后,盲目的认为:以后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都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了,这样的理解就是大错特错了。

如果说之前税务政策规定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业为了保持税会差异最小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把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定到5000以上,这个可以理解,因为毕竟5000元的金额的也不是很大,不会影响核算质量。但现在这个标准是500万了,就不在适用这个方法了。

对于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处理,正常计提折旧。如果企业适用“54号文”规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将一定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实务中的账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

某企业2018年01月购入一台100万元的设备(为了方便计算,本案例不考虑各种税费的因素),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2019年计提折旧20万),残值为0。该设备在税法上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01

2018年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02

2018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20

贷:累计折旧      20

03

纳税调整:201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万元,但在税法上2018年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100万元,这就导致了企业在以后2019-2022年度相对多缴税,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金额为:(100-20)*25%=20

借: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04

以后在2019-2022各年度中的,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20*25%=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贷: 所得税费用    5

提示:实务中可以依据公司要求,决定是否使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特别是使用小会计准则时并没有这个科目,可以继续原来的处理方法,只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日常不做处理。

05

2018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所得税年报附表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06

2019-2022每年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同样需要填写所得税年报附表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2019年为例,其他年份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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