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说26/1260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你知道父母对子女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子女对父母应当承担什么义务?这些义务一方面是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天性使然,同时,也是道德义务。《民法典》新增加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规定,明确了父母与子女间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一、解读
属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进入了新的一节监护,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从第二节监护来看,《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和监护体系。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
其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老师,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保护人,家庭教育是诸多教育中第一位教育。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要的义务是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生活上的照料,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这是法定义务、道德义务,也是人之常情,也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其次是教育义务,一方面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使其健康成人,另一方面保障未成年人进入学习接受教育。其三是保护义务,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父母对未成年人对人身、财产、身心健康进行保护,不受侵害,同时,也有义务排除其他方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其二,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是主体,不区分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区分贫穷贵贱,不区分是否有经济能力,只要子女成年,都有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扶助义务不仅体现在生活上的照料,还体现在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保护义务不仅体现在自己保护父母人身、财产权利,还体现在排除不发侵害。这些义务一方面是法定义务、道德义务,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自然人的天性使然。
其三,保护义务是核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也有保护义务。说明保护义务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义务的核心,这也与监护制度的本意相契合。父母与子女间的其他四个义务,均散见在《民法典》其他编章节中,唯独保护的义务在监护一节中予以详细的规定。
二、实务
本条所涉抚养、赡养、扶助是什么意思,在实务中很多人没有搞清楚。这三者有一个共同点,即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抚养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是由上及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具体表现为长辈有抚养晚辈的义务,晚辈有要求长辈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供养,是由下及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赡养通常是父母达到一定条件时需要赡养时才会发生,故法律又增加了扶助的义务,有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之意。总体上讲是先扶助、再赡养。或者说父母有能力时,成年子女进行扶助,父母无能力时,成年子女进行赡养。法律上还有一个扶养的概念,会在后面出现。扶养指特定亲属(如兄弟姐妹)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平及平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三、启示
本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六项义务,构成了监护一节的基础,同时也构成了婚姻家庭编的基石。在学习《民法典》时,时常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之一,为什么《民法通则》不予以规定?即便在《婚姻法》中规定,也同样带来一些问题,毕竟《婚姻法》主要是规定婚姻关系的,且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也不太严谨。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如今《民法典》的规定,差距就显现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