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3
A项考查受贿罪的既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的转账支票,没有提取现金的;收受购物卡后,没有购物的,都属于受贿既遂。
(2)受贿罪的既遂,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例1,甲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10万元,行贿给官员乙,并告知其密码。乙收下该银行卡,就是受贿罪既遂。虽然从名义上看,甲仍是卡的所有权人,但乙构成既遂。
例2,甲送官员乙一套房,虽然没有过户,但只要乙收下,就构成既遂。
因此,本题中,甲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A项不入选。
后续问题:乙取回5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乙将卡送出后,便构成行贿罪既遂。这便表明,虽然乙是银行卡的名义人,但乙失去了对贿赂款的占有,由甲占有。刑法上的占有侧重于事实,而非法律权利。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取回该钱,构成盗窃罪,被害人是甲。不能认为乙是卡的名义人,就认为乙不构成盗窃罪。乙前面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后面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B项考查的是共谋共同正犯。这是指甲乙共同谋议实行犯罪,但后来只有乙去实施的犯罪现象。
未去实施犯罪的甲,虽然缺少实行行为,但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条件是:其谋议行为对犯罪的发展起到重要支配作用。例如,甲与乙共谋实施诈骗,甲将自己策划周密的诈骗方案告诉乙,由乙按照甲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乙遵照该方案,顺利地诈骗既遂。甲的谋议行为起到了支配作用,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由于违法具有一起性(连带性),甲也构成诈骗罪既遂。
本题中,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甲的谋议行为起到了支配作用,成立共谋共同正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不入选。
C项,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二者有促进关系。为此,帮助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例如,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拿着有用的钥匙去甲家。情形一:在路上乙的钥匙被小偷偷走。甲自己盗窃既遂。情形二:乙到了甲家,甲不在家,甲打电话让乙将钥匙放在自己的信箱里。乙不慎将钥匙放到甲邻居的信箱里。甲未拿到钥匙,自己盗窃既遂。
这两种情形中,乙的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是合格的帮助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便不可能发挥促进作用,不可能对法益(丙家财物)具有危险性,因此不成立帮助犯。这种情形属于帮助行为本身未能成功、未得逞。理论上将这种行为称为帮助未遂。
基于以上分析,本题C项中,甲的帮助行为未能连接到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属于帮助未遂,不成立帮助犯,不成立犯罪,而非犯罪未遂。提示:当年参考答案认为,甲构成盗窃罪帮助犯未遂。该答案已经不具有参考价值。该题的原型案例是张明楷教授论文中的案例,张明楷教授专门详细论证,认为甲不成立帮助犯。
D项考查实行过限问题。本题中,甲乙杀人结束,甲离开现场后,二人的共同犯罪已经终局,由于丙没死,二人的共同犯罪是未遂。此后乙杀死丙,属于实行过限。甲对乙的后续杀人不知情,也没有犯罪故意,不用负责。因此,甲最终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项入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原答案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