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美学》摘录-“游于艺”“成于乐”:人格的完成(摘录)
《华夏美学》
第二章 2.“游于艺”“成于乐”:人格的完成(摘录)
孔子说“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又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
孔子所说的“游于艺”,是“礼乐射御书数”之“六艺”。“礼”之所以被看作“艺”,是因为“礼”的实行,包含着仪式、礼器、服饰等的安排以及左右周旋、俯仰进退等一整套琐细而又严格的规定。熟悉、掌握这些,需要有专门的训练。“乐”之被列入“艺”,也与要求对物质工具如乐器的演奏的熟练技能的掌握有关。其他四者所要求的技术性的熟练更明显。所以,孔子所说的“艺”,包含了当时和后世所说的艺术在内,主要是对于物质技能有关的一切训练要有熟练掌握。
对于物质技能的掌握,包含着对自然合规律性的了解和运用。对技能的熟练掌握,是产生自由感的基础。所谓“游于艺”的“游”,正是突出了这种掌握中的自由感。孔子对于人在驾驭客观世界的进程中感受到和获取身心自由的主张,同时也说明了孔子对掌握技艺在实现人格理想中的作用的重视。因为这些技艺并非可有可无的装饰,而是直接与“治国平天下”的制度、才能、秩序有关的。
孔子将“游于艺”的活动摆在“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之后,是前三者的补足和完成。有了最后一项,便成为实现了的、物态化了的、现实的人格了。为什么?因为这种人格具有一种实现了的自由和现实的自由感。它不仅标志对客观技艺、事物规律的物质实践性的熟练掌握和运用自如,而且标志着一个由于掌握了规律而获得自由从而具有实践力量的人格的完成。这也便是孔子所谓“从心所欲不逾矩”了——主观目的与客观规律的协调、符合、一致。只有现实地能够做到“游于艺”,才能在人格上完成“从心所欲不逾矩”。这个“不逾矩”便不只是道德的教条,而是一种人生的自由。实际上,在“礼乐射御书数”中的自由游戏,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掌握技艺的问题,而更是通过对客观规律性的全面掌握和运用,现实地实现了人的自由,完成了“志道”,“据德”,“依仁”的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格历程。这才是要点所在。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同样,“成于乐”也是在“兴于诗”“立于礼”之后的。如果说,“游于艺”更多讲的是通过掌握客观规律的自由感受;那么,“成于乐”则更多直接讲内在心理的自由塑造。“成于乐”是说,君子的修身如果不学习礼乐,便不可能成为一个完全的人,可见,“成于乐”就是要通过“乐”的陶冶来早就一个完全的人。因为“乐”正是直接地感染、熏陶、塑造人的情性心灵的。
如果“诗”主要给人以语言智慧的启迪感受(“兴”),“礼”给人以外在规范的培育训练(“立”),那么,“乐”便是给人以内在心灵的完成。前者是有关智力结构(理性的内化)和意志结构(理性的凝聚)的构建,后者则是审美结构(理性的积淀)的呈现。不论是智慧、语言、“诗”(智慧通过语言而传留和继承),或者是道德、行为、“礼”(道德通常经过行为模式、典范而表达和承继),都还不是人格的最终完成或人生的最高实现。因为他们还有某种外在理性的标准或痕迹。最高/最后的人性成熟,只能在审美结构中。因为审美既纯是感性的,却积淀着理性的历史。它是自然的,却积淀着社会的成果。它是生理性的感情和官能,却渗透了人类的智慧和道德。它不是所谓纯粹的超越,而是超越语言、智慧、德行、礼仪以的最高的存在物,这存在物却又仍然是人的感性。它是自由的感性和感性的自由,这就是从个体完成角度来说的人性本体。
相对于“游于艺”因掌握外在客观规律而获得自由的愉快感,“成于乐”所达到的自由的愉快感,是直接地与内在心灵规律有关的。孔子描述自己所达到的人生最高地步的“从心所欲不逾矩”,不即是心灵成熟的最后标志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