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民法典》的“遗嘱”规定防范家庭财产风险?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女士与丈夫因为企业效益不好,下岗在家后,张女士每天出去摆夜摊、赶早市辛苦打拼。
而女士的丈夫却因为下岗心情不好,白天出去打麻将、晚上与朋友喝酒。打麻将输了或者是喝醉了酒就心情特别不好,回家向老婆孩子发脾气,对女儿大喊大叫,甚至对张女士大打出手。忍无可忍的张女士,在这种情况下一气之下与丈夫离婚了。
张女士离婚以后,一个人带着女儿出去租房子住,每天早上赶早市、晚上夜市摆摊挣钱。
几年过去,张女士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打拼慢慢的生意越做越好,越做越大,自己开了有规模的一家公司,买了几套房产。并且女儿也很争气,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张女士就把女儿送到国外去深造。
后来女儿在国外学成归来,张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觉得自己的辛苦和打拼都没有白费。张女士看到女儿学成归来,感觉可以把自己的辛苦打拼创下的事业交给女儿打理,自己也可以好好休息放松一下。张女士于是把自己的家业和事业全部交给女儿,自己只做女儿的顾问。并且张女士一高兴,就把自己所有的产业包括自己的公司、房产、车子存款、基金、股票全部都转移过户到自己女儿的名下。
女儿也很争气,把在国外学习的一些经营理念用在自己的公司里,公司也经历的更加有好了。
只是有一天周末,女儿带了一个男孩到家里来,女儿告诉母亲这是她的男朋友,他们准备结婚了。
母亲在吃饭的时候与男孩子交流后,发现这个男孩子存在很多的问题,感觉女儿不适合与这个男孩子谈婚论嫁,于是张女士就要求女儿尽快与这个男孩子分手。在与女儿的交流过程中,张女士与女儿发生了争吵。
女儿一气之下带着男朋友离开,并且马上背着母亲与这个男朋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了,他们没有告诉母亲登记结婚这件事。
登记结婚以后他们就出去旅行。
真是世事难预料。女儿在与新婚丈夫一起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女儿当场死亡,男孩子受伤经过医治后身体没有大问题。
张女士伤心欲绝,然而事实已经发生可挽回。
无可奈何之下,张女士心想,女儿的那些财产都是自己名下的财产过户给女儿的,现在女儿不在了,我就把这些女儿名下的财产再转移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于是张女士就着手处理女儿的财产过户转移手续,准备把自己过户登记转移到女儿名下的财产再转移到自己的名下,但是张女士在处理女儿财产的时候被告知,这些在女儿名下的财产张女士不能独自处理,因为女儿在生前没有遗嘱,女儿的名下的这些财产应该由女儿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张女士不能独自处理这些财产。
张女士懵了。
女儿去世前没有立遗嘱,现在女儿的法定继承人就有女儿的父母及张女士和张女士的前夫及女儿在不久前刚刚登记结婚的丈夫。
张女士想不通,自己辛苦打拼大半辈子挣下的产业,现在却要白白的给两个让她可以说不喜欢的男人与自己来平分。女儿没有了,财产还要分给自己不喜欢的两个男人,让张女士痛苦不堪。
张女士后悔不已。
其实小玲律师告诉大家,张女士的财产如果早做准备,早一点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然后再做处分,是可以避免这些风险的。
比如小玲律师可以建议张女士,张女士是可以把自己所有的财产给到自己女儿的,只是,张女士可以以立遗嘱的形式,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在遗嘱中载明给自己的女儿,当自己百年之后这些财产全部归到女儿名下这样一份遗嘱。
或者张女士也可以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全部转移过户到自己女儿的名下,然后让女儿立下一份遗嘱载明,女儿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在女儿自己遭遇不测之后,所有的财产都归自己的母亲和自己亲生的孩子所有。这样的话,张女士的财产就不会落入自己不喜欢的两个男人的名下。
所以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民法典》,我们不吃不懂法的亏,减少家庭财产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