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吉内精神病人伤人案
来源《大法官的智慧》邓冰 苏益群 译编
麦克吉内精神病人伤人案(一)案例简介
原告受雇照顾被告。 原告是一位注册护士,为一所护士学校的研究生。被告是一位精神病人。原告受雇之前知道被告“有精种疾惠,而且身体很健康”,已经有两个护士照顾了她一段阶间。原告“有责任24小时进行照顾”。原告睡在被告的隔壁房间。除和原告在一起的时间外,被告都被锁在自己的房间内。
1932年4月19日,锁在房间里的被告开始了暴力攻击。原告听到了家具被击碎的声音,知道被告非常狂躁、凶暴而危险。被告告诉原告和玛萝丽小姐女佣,和原告一起住在隔壁房间一说如 果她们进来就杀死她们。
原告和玛萝丽小姐朝被告的房间看了看,“看见了被告所做的一切,’而且想,“最好把砸坏的东西搬走,免得伤了她本人。”她们还去叫了被告的小叔子爱梅尔顿先生。当他赶到的时候,被告正站在屋子中间离门口大概几英尺远的地方抓住一只凳子的腿,像是要进行攻击。
原告进了房间,朝被告走去,爱梅尔顿先生和玛萝丽小姐则留在门口。当原告靠近被告试图抓住地那只本着凳子的手时,被告朝原告的头部砸了过去,引起了本案所指控的伤害。
麦克吉内精神病人伤人案终审判决:支持原告的指控。
(二)终审判决书
(该到决书由大法官理星通)
这是一起以骚扰和攻击起诉的侵权案。本案的问题是,法官是否应该做出有利于精神病人被告的裁决。
精神病人在侵权案中所负责任的范围在美国联邦还没有-个明确的界定。
在其他一些案例中,我们发现,法院提到精神病人对侵权行为负责的问题时使用的字眼都很宽泛。作为个法规, 法庭既没有指出故意的侵权行为和疏忽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对不同类型的精神病所产生的后果,或被告对所指控的特殊事件的理解能力究竟到何种程度进行详细讨论,因此没有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
尽管有时候法院也说,精神病人不对他不能理解的恶意侵权行为负责。与此有关的指控大多是恶意诽谤中伤方面的侵权行为。这些判决更多地依赖于公共政策.依赖于普通人对基本正义的看法,而不是把民事责任的根本原则台理地运用于和精神病人有关的特定案件中。
因此在对两类人一照看被告的人,以及可能从被告的财产中获益的人一的 责任进行裁决的时候要小心谨慎;
麦克吉内精神病人伤人案精神病人如果在经济上允许的话,必须为自己的角色买单,也应该为自己对别人造成的伤害买单;富裕的精神病人不应该继续舒适地享用免费午餐,而让其受害人孤立无助地承受痛苦。法院并不愿意引人大量的民事诉讼,因为精神能力的判定非常困难,而在犯罪领域又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判定。
这些案例的判决受到本国及英国-一些著名学者的严厉指责,主要的理由是,这是一个中世纪的关于责任的严苛而死板的概念,现在已经老旧过时,它没有考虑到过错的问题,和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理论背道而驰。现代侵权理论认为责任的认定依赖于是否有过错,尽管有这些指责,我们认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些判决仍然有其充足的理由。它们和那些婴儿侵权案中的判决相一致。在这些案例中,孩子是如此年幼以至于犯下了过错,和那些精神病人一样。
今天,过错绝不是责任的一个无所不包的先决条件,那种应该如此的理论在很多方面不得不让位于极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在如此多的权威和如此广的范围内,要不受诱惑很难。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并不完全接受或排斥那些流行的理论。因为对本案来说,一个精神病人的题意行为如果对他人产生了身体利财产上的伤害,应该和正常人一样负相应的责任。这就意味着,精神病人要和正常人一样负责,就必须确定他的行为是故意的,还必须确定他有能力从这种故意中取乐,而且事实上也得到了乐趣。如果因为幻觉或别的痛苦导致他从这种故意的伤害中取乐,或者以正常人不会采用的方式取乐,法律将不会进一步探究他的精神状况而原谅他的行为。
具体就本案的事实而言,陪审团明显会发现被告有能力,并且确实也从击打和伤害原告的行为中得到了乐趣,而且她是故意这样做的。这已经足以说明一切。
本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麦克吉内精神病人伤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