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洗白成作家
有一个经典案件,一个玉镯引发的血案。1980年,某女在烈日下赶路,口干舌燥,看到张三对她似笑非笑,于是向他讨杯水喝。张三请她进门喝水,却心怀不轨,强暴并杀害了某女,杀害后就埋在自己家的院墙脚下。2002年,张三的女儿张姑娘,跟隔壁村的王姑娘关系很好,经常串门玩耍,有一天借宿在王姑娘家。睡前,王姑娘的姥姥发现张姑娘手上戴着一个玉镯,觉得眼熟但是想不起来了。第二天,姥姥突然想起这个玉镯是她失踪多年女儿的玉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张三被抓后供认不讳,且在院墙脚下挖出了那具已成白骨的尸骸。时隔22年,张三还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强奸行为的追诉时效是15年,杀人行为的追诉时效一般是20年,两项罪名均无法对张三进行追诉。最后,当事人查到张三在1995年犯交通肇事罪,案件也没有处理,交通肇事法定刑是3年以下,追诉时效是5年。从1995年计算5年,交通肇事罪不予追究,但是可以从1995年开始重新计算强奸的15年追诉时效和杀人的20年追诉时效。这就是追诉时效的中断。
另外,追诉时效也可延长,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时效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对犯罪人追诉至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启动了侦查或审判程序,犯罪人故意逃避的,无论过了过久都可以追诉。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互相推诿,民众告状无门,以至案件过了追诉时效。
此外,虽然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但法律中还保留了一个例外规则——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1995年,安徽南陵人刘某彪伙同他人,在湖州织里的闵记宾馆抢劫,连杀四人造成灭门惨案。22年后归案时,刘某彪已洗白人生,功成名就,加入中国作协,成为当地一名颇有名气的作家。最高检对此案核准追诉,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因此案属于社会危害极大的严重犯罪,刘某彪被判处死刑。
这个例外的规定,显然是报应主义的体现。对于谋杀等最严重的犯罪,无论过多久,都留了一个可能性,保留无限追责的可能。与此类似的是德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特别手段杀人”无追诉时效,其中包括连环杀人、满足特殊性癖好以及基于种族原因杀人等情况,这也是为什么在德国可以对纳粹罪犯进行无限期追责的法理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