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新草案
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草案中,解决了中小学要区分教育教学时间与非教育教学时间问题,明确不同时段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下列时间为中小学非教育教学时间:
1.上午早自习之前、中午放学之后至下午上课之前、下午放学之后至学校晚自习之前、晚自习之后;2.课间,但中小学按照规定组织的课间操和大课间的活动除外;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假、暑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的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非教育教学时间。
对于哪些情况学校和老师应该承担责任,该草案也明确规定了——在校园发生下列伤害事故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的;2.学校自身能力不能防范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的;6.非教育教学时间自主活动的;7.课间学生之间在教室、走廊、上下楼梯、活动场所自主活动的;8.非法侵害教职工人身权利经司法机关认定教职工系正当防卫的;9.其他不属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
对幼儿园,草案指出不适用前款4、5、6、7项的规定。
同时,该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点评:该草案的出台,对当前学校教育中,存在的安全责任问题,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特别是教育时间与非教育时间问题,这是可喜的。相当于把教师从"保姆"的角色中解脱了出来。学校不是托管所,正常学习生活中出现的意外问题,不能一古脑把责任揽到教师头上。而对教育惩戒权的确定,更是回归师道尊严的开始。教育不是万能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惩戒权的确立,方是教师教育尊严的真正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