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监督需要正确理解监督与办案的关系
检察监督与司法办案密切相关,但当前有的同志将“检察监督不能离开办案”简单地理解为监督只能在诉讼内或办案中进行,诉讼监督职能不能与诉讼职能分开。我们认为,在各项改革叠加聚合、检察职能面临深刻转型的时期,为进一步聚焦检察主责主业,强化检察监督,首先需要正确理解检察监督与司法办案的关系。
➤检察监督是不能脱离办案的,这里的“办案”,要正确理解,是谁办理的案件要搞清楚。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开展监督需要发现、核实和纠正公安机关、法院在办案中的诉讼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需要从公安机关、法院办案中发现诉讼违法线索,离开诉讼案件谈监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至于发现公安机关、法院诉讼违法线索的途径,有的是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批捕、公诉案件中发现,有的是通过受理举报、控告、申请发现,还有通过“两法衔接”、新闻媒体等其他信息来源渠道发现。当然不论线索通过什么途径发现,最后都要归结于具体诉讼案件上。以北京立案监督工作为例,2017年,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含监督撤案)680件,审查逮捕、公诉等诉讼部门移送86件,仅占受理总数的12.64 %;其中审查逮捕部门移送46件,占立案监督全部受理数的6.76 %,公诉部门移送40件,占立案监督全部受理数的5.88 %。其他大部分案件来源于自行发现,控告举报等其他途径。北京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数据一方面说明线索来源途径多样,诉讼部门办案只是线索来源的一部分,立案监督、“两法衔接”案件线索绝大部分是通过自行发现或控告申诉部门移送,对审查逮捕、公诉部门的依存度很低。另一方面证明监督部门与诉讼部门只要权责明确、衔接到位,完全不存在脱离办案就没有线索来源的问题,相反可以促进诉讼与诉讼监督两项职能更好地履行。
北京市检察机关按照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在全市三级检察机关设立侦查监督部,紧密依托诉讼案件,专司侦查监督职能,将监督职能履行贯穿于诉讼案件全过程,一方面,建立线索发现、移送及办理反馈机制,加强诉讼部门的监督线索移送,同时,充分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强化监督部门自行发现线索能力等,多措并举,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另一方面,坚持检察工作一体化原则,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强化跟踪督促,促进监督结果纳入案件程序性或实体性处理,保障监督刚性。改革以来,在各项改革叠加的复杂背景下,北京市检察机关各项监督数据实现逆势增长,监督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以侦查监督为例,2017年,监督立案数据同比增长148%;监督撤案数据同比增长323%,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据同比增长37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数据同比增长452%,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后公安机关立案数据同比增长507%。
实践证明,北京市检察机关探索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明确监督的专责机构,同样可以依托司法案件,发现监督线索,取得监督实效,促进监督工作专业化、专门化。同时与“检察监督不能离开办案”的要求并不矛盾,反而因为分设机构,优化职能,拓宽了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提升了监督质效,强化了监督职能。同时有利于克服“诉监合一”的弊端,实现监督工作从“副业”向“主业”的转变。
➤此外,过去传统的诉讼监督模式是典型的“办事模式”,完全从属于司法办案,诉讼监督的过程比较简单、随意,监督办案属性不强,缺乏对违法事实的调查、证据收集判断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监督流于形式,有的甚至违法事实都查证不清,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为了提升检察监督的品质,各地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积极构建监督活动的办案模式,深入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将对诉讼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纠正处理明确为办案,但这种办案不同于审查逮捕、公诉等司法案件,而是办理的“案中案”,即司法案件中的诉讼违法案件。诉讼监督案件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决定以及跟踪反馈、复议复核的过程,但诉讼监督案件在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文书使用和制作等方面与司法案件有着巨大的差异,办理诉讼监督案件必须遵循诉讼监督的规律才能取得效果。正因为司法案件与诉讼监督案件在对象、性质、证据规则、结果运用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不存在“监督只能在诉讼内或办案中进行”的情况。相反,下一步检察机关需要在程序规范、证据规则、管理流程、质量标准、办案机制等方面构建完整的诉讼监督案件基本要素,进一步适应诉讼监督工作规律,唯有如此才能凸显检察监督独立的意义和品格,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
(供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任 方洁)
来源:京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