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帮助我们避税吗?避什么税?能避多少?
本杰明·富兰克林有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收是逃不掉的。”既然我们逃不掉税,能不能少交一些?
生活中有四种税与保险息息相关,分别是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车船使用税是保险公司在我们购买车险时代收的税种,根据汽车排量固定税率收取,我们在此不做讨论。
首先分享一个思维:我们只能通过保险的配置少缴一些税款,而非完全逃避掉。也就是保险可以节税,而非避税。
个人所得税
· 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启动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购买符合规定的税优健康保险的保费,会在工资税前支付,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简单来说,买了这类的产品,有一部分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支付了保费,你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就变少了,因此缴税也少了。目前个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如个人全年购买税优健康险保费达到2400元(每个月200元),则相当于起征点调高为3700元。
举例来说:税前收入10000元/月,有五险一金。
购买税优健康险前:税前收入10000元,五险一金扣2223元,应纳税额为10000-3500-2223=4277元,应交税款:322.7元
购买税优健康险后:税前收入10000元,五险一金扣2223元,当月税前扣除税优健康险保费200元,应纳税额为10000-3500-2223-200=4077元,应交税款:302.7元。每月节税322.7-302.7=20元,全年节税240元。
节税力度虽然不大,但税优健康险另外的优势是有既往病史也可以投保,并且该类产品可以保证续保,不会因为理赔金额过大而被保险公司终止续保的权利。
·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购买符合规定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费会在税前收入扣除,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也就是把交税的时间拖延了几十年。虽然还是要缴税,但时间已经削弱了税收对你的影响。
2017年07月0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具体产品还没有设计完成,等有了成熟的产品笔者再做具体解读。
· 保险赔款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获得重大疾病保险赔偿金还是家人的身故赔偿金,额度再大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节税效果非常明显。比如一个人罹患重疾,获得100万的重疾赔偿金,这笔钱可以全额到账,安心看病、养病,如果这笔钱还要征收个税,100万中的43万都要用于纳税,对病患是极大的利益和精神损失。
遗产税/赠与税
遗产税也称富人税,是一个人去世后,财产的继承人需要缴纳的一笔继承费用,在继承之前缴纳,如果没这笔费用财产就无权继承;赠与税是你将财产赠与他人时需要缴纳的税费。这两种税往往同时出台,因为如果只有遗产税,很多人就会通过身故前将财产赠与给后代,规避掉遗产税。这两种税就是把富人的钱以税收的方式收上来,通过其他途径用于低收入人群,以缩小贫富差距。
在中国目前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段祺华委员函提到:“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提案中提到的“2004年、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来源未知。”
遗产税在我国“是否征收”、“何时征收”、“怎么征收”还未可知,但提前配置并无坏处,而且如果开征时再配置保险就为时已晚,因为保险的费率时随着年龄增长而增长,杠杆效应也会渐渐降低。
如果遗产需要缴税,保险赔偿金是否算遗产呢?
我们看《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简单的说,指定了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就不属于遗产。既然不属于遗产,那么就不会纳入遗产税征收的范围,这笔保险金就可以免征遗产税。
特别是征收遗产税的国家,继承遗产时必须缴纳足额的税金才可以将遗产继承到自己名下,而且这笔税金要以现金形式征收。如果遗产是价值上亿房产,需要缴纳上千万的遗产税,没有这笔巨额现金是无法继承这高额的房产的,提前规划出一笔免交遗产税的现金资产用于缴纳遗产税也是高净值人群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这个世界上,税是逃不掉的。税既然逃不掉,我们就想办法少交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