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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部规章将对燃气行业产生实质影响|行业观察

2019-10-27  本文已影响0人  3efbdfa96658

2019年9月1日,《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这3部规章是在《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执法机构已经具备了丰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反垄断配套规章,我们认为,这3部规章正式施行后,将对燃气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1.燃气行业一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领域,燃气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也始终是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行为

早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后不久,原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包括燃气企业在内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范。

从近几年的执法行动来看,执法机构关注的燃气企业限制竞争的情形基本与1993年的文件一致。不同的是,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后,燃气行业面临的是更加严厉的执法和处罚。

2016年4月8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决定开展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专项执法行动。

这项执法行动如风暴般降临燃气行业,许多经营者被调查甚至受到严厉处罚。

专项行动之后,执法机构对燃气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力度不减,不论是燃气企业、行业协会还是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都面临相关执法检查甚至是处罚,对燃气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

2.禁止垄断协议执法对燃气行业的影响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目标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

该规章共36条,对授权与管辖、垄断协议认定、立案、调查、豁免、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处罚、宽大处理、公示等实体和程序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值得关注。

该规章所规范的领域,燃气行业有被处罚且被公示的案例。

在横向垄断协议方面,2011年江西省泰和县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因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被处罚,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公布了该案例(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2号)。

在纵向垄断协议方面,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大庆分公司和大庆油田公司天然气分公司的垄断行为作出处罚,罚款高达8406万元,该案例成为2018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对燃气行业的影响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的目标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该规章共39条,对授权与管辖、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及正当理由、立案、调查、备案、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处罚、公示等实体和程序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其中,第22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邮政、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方面,燃气行业一直是重点。

在国家发改委执法的案件中,国家发改委曾于2016年7月发布了5个处罚案例,均为燃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共计罚款295.5万元。

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执法案例中,有重庆燃气、青岛新奥新城燃气、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等多起案例。其中,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及的罚款高达2505万元。

4.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对燃气行业的影响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的目标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该规章共25条,对授权与管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近两年公布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中,不少涉及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8年市场监管部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6起典型案例中,涉及燃气行业的就有2起。

这2起案例分别为案例1“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和案例13“广东省纠正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5.当前执法机构对燃气行业依然高度关注,查处燃气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和这3部配套规章

根据2018年3月18日生效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反垄断职能统一归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家组成)。

2018年4月18日,在其仅仅成立一个月、各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整合完成的时候,国家市场监管便开始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可见其对此项工作之重视。

燃气企业作为公用企业之一,再次成为执法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中明确,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以及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

可见,燃气企业作为典型的公用企业之一,执法机构对其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将主要依据《反垄断法》和这3部配套规章。

6.在当前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燃气行业仍然是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2019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布。

该通知明确提出,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完成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制定实施竞争政策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019年8月30日上午10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反垄断工作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该发布会也再次明确,将继续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专项整治。

地方上,2019年8月13日,广东省省长马兴瑞主持召开全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强调,要大力降低中小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等方面成本。

此外,同样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降低物流成本、融资成本、用工成本、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成本等。

在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燃气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以及用气成本、用气效率都将受到执法机构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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