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消费者竟然是弱势群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看到这个法条,我首先感到震惊的是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而且是和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并列的弱势群体。我真的有被气笑。
再冷静一点看这个法条,上面说是对这个特殊的人群的民事权利有特别的规定,我很快想到了那个非常出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像神一般存在的法律却并不能像神那样神通广大地庇佑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们。
很多人可能并不会把这个法律作为他们维权的第一手段,因为法律诉讼似乎是普通民众保底的武器,也是成本最高的武器。我也当然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它。
我学习法律,还专门把这个法条列出来就是想告诉自己要拥有维权的底气、和别人对话的勇气还有无论什么结果都接受的浩然之气。
现在的我当然是在说便宜话。我可不会忘记这一个星期来我是如何与皇城某知名商家就鞋子退款一事发生的纠葛。
本来就已经心里有数、自知理亏的商家派不同的人轮番试探我的底线。他们毫不费力地增加退款的时间和筹码,无论是随意冒出来的运费还是通过不同意签收故意延迟收件时间或者用恶毒的语言嘲笑消费者再或者要教别人怎样穿鞋......一个看起来气派的地方却有着如此龌龊想法的员工和如此难缠的性情者。我真的眼界太狭隘了!
无奈中我只能求助那个看起来万能的市民热线。但得到的回复是他们没有强制力,只能与商家协商,结果并不能保证向着我。当然最后一句话他不会说,那是我听完他的话后得到的话外音。商家一方面向他们打擦边球进行妥协,一方面继续和我争执并扬言他们一点也不怕投诉。一场因为无所畏惧和对不可理喻的坚决反抗的气就这样互相生起来。
本来就很好解决的事情,我被来回说了不下三遍,甚至还被不同程度的恼吼和无视。到现在我还在等着人家的退货款,等着鞋子和货款到别人手上后再看别人的心情请求别人给我退款。
行使一种看起来正派却无比卑颜的请求权。
如果不是最近经历这种难缠的事情,我都会嘲笑这个法条真的很多余。但我真正体会到花钱买气受,一不小心还垫了运费钱的消费者心情后,我便再也笑不出来。
甚至有点感慨。一个卖鞋子不管顾客因受伤产生的需求而只一心想着卖出自己鞋子的人自己难道没有消费其他东西的时候吗?不会有成为消费者的时候吗?一个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兜底去保护消费者还不怎么能被人用到的社会又是一个怎样淡漠无情、荒谬可笑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