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①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②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 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③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④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 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2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4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 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6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 量事故快报统一报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7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8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七条规定,工程质 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9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
10质量事故的监理处理程序:(1)指令暂停施工,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2)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调查,提交质量事故报告,并报告建设单位。(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处理方案,并提出处理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完善处理方案。(4)事故技术方案批准后,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施工。(5)事故处理完成后,进行工程检查和验收。具备复工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及时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