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197天《七臣七主 第五十二》第3部分
《管子》学习第197天《七臣七主 第五十二》第3部分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故人主失守则危,臣吏失守则乱。罪决于吏则治,权断于主则威,民信其法则亲。是故明王审法慎权,下上有分。
夫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夫上好本,则端正之士在前。上好利,则毁誉之士在侧。上多喜善赏不随其功,则士不为用。数出重法而不克其罪,则奸不为止。明王知其然,故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推则往,召则来,如坠重于高,如渎水于地。故法不烦而吏不劳,民无犯禁。故有百姓无怨于上矣。
法臣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位安,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呜呼美哉!名断言泽。
饰臣克亲贵以为名,恬爵禄以为高。好名则无实,为高则不御。故《记》曰:“无实则无势,失辔则马焉制?”
侵臣事小察以折法令,好佼反而行私请。故私道行则法度侵,刑法繁则奸不禁,主严诛则失民心。
谄臣多则造钟鼓,众饰妇女,以惛上故。上惛则隟不计而司声直禄,是以谄臣贵而法臣贱,此之谓微孤。
愚臣深罪厚罚以为行,重赋敛,多兑道,以为上,使身见憎而主受其谤。故《记》称之曰:“愚忠谗贼。”此之谓也。
奸臣痛言人情以惊主,开罪党以为雠。除雠则罪不辜,罪不辜则与雠居。故善言可恶以自信,而主失亲。
乱臣自为辞功禄,明为下请厚赏,居为非母,动为善栋。以非买名,以是伤上而众人不知,之谓微攻。
字词注释
[1]克:读为“核”,审核。“不克其罪”,即不查明其罪行。
[2]有:通“友”。“故有”即故友,故旧。矣:原作“上亦”,据何如璋说改。
[1]法断名决:依照法律和罪名裁决断案。名,刑名,刑律所定的罪名。
[2]名断言泽:指按照刑名断罪,讼狱也清楚。言,狱讼。泽,读为“释”。清楚。
[3]折:损坏。
[4]佼:狡诈。反:背理。
[5]失:原作“先”,据赵本改。
[6]谄臣:原作“乱臣”,据陈奂说改。
[7]隟:隙。直禄:即空领俸禄。直,但,空。
[8]微:隐行,匿。
[9]兑:聚敛。
[10]信:通“伸”。伸张,显示。
[11]非母:诽议朝政。
[12]栋:极。
[13]微:隐匿,暗地里。
译文参考
所谓法,就是用来提倡功德威慑暴行的。所谓律,就是用来确定职分制止争斗的。所谓令,就是用来命令人民管理事务的。法律政令是治理人民的规矩准绳。假如矩不正,不能求方。绳子不伸直,不能求直。法律政令是君臣共同建立的,权势是君主所独有的。所以君主失去权势则国家有危险,官吏失去坚守的法令则国家混乱。罪罚由官吏决断则国家能得到治理,权势由君主掌握则君主有威严,百姓信任制定的法令则相互亲近。所以贤明的君主明于法而慎于权,上下各有职分。
大凡私弊的兴起,必然由君主开始。君主若好道德之政,则品行端正的人就会来到君主面前。君主若好私利,毁谤吹捧的人就会在君主左右。君主多所宠爱而好赏赐,却不根据功劳的大小,则贤能之士不肯为其效力。君主多次颁布严酷的刑罚却不能查明罪行,则奸邪的人不能制止。贤明的君王知晓这些道理,所以颁布坚决实施的政令,建立必然要制服罪行的刑罚,所以百姓知道必须要做的,必须要避免的,挥之即去,招之即来,就像从高处扔重物,在地上开沟引水。所以法令不繁琐而官吏也不辛劳,百姓也不违犯禁令。所以故旧百姓对君主就没有怨恨了。
守法度的大臣严格依照法律和罪名断案,没有毁谤或吹捧的行为。所以君主守法则君位安稳,臣子守法就贿赂止息而人民也没有奸邪的行为。这样做太好了!依照刑名断案,审判清晰了然。
虚伪的大臣靠克制亲贵来猎取虚名,漠视爵禄以显示清高。大臣好名就没有实才,清高则君主不能驾驭。所以《记》说:“臣下好名无实则君主没有权势,若失去辔头,那怎么控制马呢?”
枉法行事的大臣暗中进行窥伺以损坏法令,喜好狡诈背理而徇私情。所以私道大行而法度受到侵害,刑法繁多而奸邪不能禁止,君主因此严加诛责则尽失民心。
谄媚的大臣多造钟鼓,多饰美女来迷惑君主的心志。君主被蒙蔽,虽在危亡之际却不知道,而谏官也空拿俸禄不进谏,所以谄臣为君主贵重而法臣被冷落,这就叫暗中孤立君主。
愚蠢昏庸的大臣严刑峻法而自以为能干,横征暴敛而自以为为君主效忠,致使自己被人憎恶而君主也受到毁谤。所以《记》说:“愚忠等于谗贼。”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奸邪谗佞的大臣,以极切之辞陈述人情来惊动君主,开列罪党与之为仇。除掉仇敌就要加罪于无辜之人,既杀无辜则与之居处者皆是其仇敌之类。所以好说他人之恶来强化自身,从而使君主丧失亲近的大臣。
乱国之臣自己虚伪地辞去功禄,却公然为他的下属请求丰厚赏赐,私下里是诽议朝政的头领,表面上却佯装为极善之人。以诽议朝政猎取名声,以此来损害君主威信而众人不能察觉,就是暗地里攻击君主。
核心内容解读
在《管子》这里,“法”是个广泛的概念,既指法的思想、理论,亦指法令、律条等。“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吏民规矩绳墨也。”法,是用来推动建功、威慑暴行的;律,是用来确定本分、制止纷争的。
在春秋之前的尧舜至商周时期,人们将法视为上天的旨意。到了春秋时期,管子认识到法的客观性,认识到法的产生是由于社会有了“定分止争”的需要,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管子将法看作一种社会规范,功能就是定尊卑名分、辨是非曲直,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此处的管子,先论法,后论律、令,后又“法律政令”合一而论,最终落脚于“吏民规矩绳墨”的注释。法律政令,是“吏”与“民”一体遵守的准则。
文中有:“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夫上好本,则端正之士在前;上好利,则毁誉之士在侧。”作者认为,君主的个人品行能力好恶决定了他身边有什么样的臣子。前文《法法》说:“世无公国之君,则无直进之士;无论能之主,则无成功之臣。”朝堂之上的臣子品行能力如何,不取决于臣子本人,而取决于君主。
这里指出了营私舞弊之风的兴起,往往是从君主自身开始的。君主注重品德修养,施行德政,那么品性端庄正直的人便会聚集到君主身边。君主喜好谋取私利,那么喜好诽谤和吹捧的人便会聚集在君主左右。君主喜好赏赐,但却不是依据功劳的大小,而是依据自己的私爱情感,那么那些品性端庄正直的贤能之士,就不会为其所用。君主颁布的刑法繁多、严苛,但却不能够明察,惩罚的力度与罪行不符,这样刑法制止邪恶的作用就不能够得到发挥。“明王知其然,故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那些圣明的君主深知这其中的道理,因此,政令一旦发布就必须施行,刑法一旦颁布就必须执行,必须发挥其制服罪犯的作用。如此一来,“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推则往,召则来,如坠重于高,如渎水于地。故法不烦而吏不劳,民无犯禁。故有百姓无怨于上”。即民众明白哪些事情是必须做的,哪些事情是坚决不能做的,这样就非常容易治理了。刑法不烦琐,官吏们不辛劳,民众自觉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也就形成了。民众也就不会产生对君主的怨恨了。在这里,作者通过对比分析,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君主做到破私立公、赏罚公平公正的重要性。
本篇的最后一部分,列出来七臣。其中,作者推崇备至的是“法臣”,臣子严守法度、君主遵循法度,则“主位安,民无奸。”“法断名决”表明“法”“名”是政治场合的两大重要道具,这里的“名”可以看作“法”的代名词,即“名”指用规范的、确定的语言表达的“法”。
其余六种类型的臣子,则各有其严重问题,如“饰臣”好名则无实,为高则不御;“侵臣”事小察以折法令。侵害法度侵,丧失民心;“谄臣”以美色声乐等蛊惑君主,法臣就倍受排挤;“愚臣”严刑峻法而自以为能干,使君主深受其累。“奸臣”总是想方设法除掉异己,不惜加害无辜者。“乱臣”则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为自己邀取名声而暗地里攻击君主。这样的列举分类方式未必能把臣子的各类情况都梳理清楚,但是,作者通过这种描述,让君主对于君臣的各类优劣表现有了更清晰的了解,起到告诫的作用。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先秦时期的“律”和“令”(节选)
“律”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聿”,而“聿”字的原义又与“笔”字密不可分。甲骨文、金文中的“聿”字,像手握笔以刻画甲骨器物之状,“聿”字由此演化成具有行列、标准、规矩的意思。有些学者研究,先秦时期“律”字的含义有三种用法:一是指音律;二是指约束、纪律;三是指效法。
“律”字在先秦时期经常被用到音律上,据《国语·周语下》云:“律,所以立均出度也。”韦昭注:“均者,均钟也。”这里的“律”字,是指音律的含义。先秦时期的“律”字还具有纪律、约束的含义。《周易·师》“初六”爻辞有“师出以律”的记述,古时军队行军打仗,用钲、鼓等乐器统一军队的号令,“律”字也赋予了约束军队纪律的含义。
从战国中期以后,“律”字逐渐被应用到法律制度层面。据《管子·七臣七主》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关于《管子·七臣七主》的成书年代,有些学者将其与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帛书《伊尹·九主》相比较,认为《七臣七主》成书于战国后期。另据《尹文子·大道上》说:“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释言》曰,“律,铨也”,郭注,“律所以铨量轻重”。根据上述几则史料对“律”字的叙述,我们认为“律”字最初在战国时期应用于法律层面,主要用来规范度量衡的标准,与“兴功惧暴”的
“法”字相比,“律”所适用的法律范围主要是在民事、经济和行政领域,后来也逐渐扩展到国家的各项国家制度层面,并具有“固定不变、规范、准绳等义”。所以,战国时期的秦国很少用“律”来表示刑事法律。
近年来我国考古工作者在全国各地发现了许多秦律的篇目,从其所记述的内容来看,与先秦文献“律”字的含义“定分止争”、“律度权衡”、“铨量轻重”基本一致。1980年,在四川青川郝家坪发现了战国后期秦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木牍,其中记述:“田广一步,袤八,为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寽(埒)高尺,下厚二尺。”
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的战国时期魏安釐王二十五年魏《户律》和魏《奔命律》,所涉及的法律内容是户籍管理和劳役征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1975年,在云梦睡虎地出土了许多秦律的篇目,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置吏律》等篇目。分析这些篇目所记述的法律内容,大多属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仓库管理、货币、市场、债务偿还、官吏任免等方面的法律条文。据此,有些学者指出:“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律篇中,完全或基本上不以刑罚为主的律篇,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从目前已发现的秦律篇目和内容来看,从商鞅变法至秦始皇统一全国,秦律各篇所涉及的内容大多为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有少数律文是刑事法律的规范,这说明早期“律”字的含义并非用来专指刑罚。
关于“令”的含义,古代文献有许多解释。《尔雅·释诂》云:“令,告也。”《盐铁论·刑德》说:“令者,所以教民也。又诏圣令者,教也,所以导民。”许慎《说文》曰:“令,发号也”。成书于战国后期的著作《管子·七臣七主》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一书还说:“令者,人主之大宝也”;“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张守节《史记正义》说:“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西汉杜周担任廷尉期间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根据杜周的叙述,令应该是本朝君主颁布的有关国家制度层面的法令。
参考资料
《中国古代的法典、制度和礼法社会》,郑显文,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01月
《先秦诸子与中华民族精神》,康中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9月
《廉鉴人心:中国先秦时期的廉洁思想研究》,刘晓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03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