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终奖

2017-11-07  本文已影响0人  杨立伟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年终奖是公司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一种年终奖励,属于绩效工资范畴,由公司自主经营决定,公司有权根据业绩决定年终奖的发放。

当原告要求具体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数额,法院是否应该予以核算?

绩效工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内容,司法不应介入过深。司法机关不必具体核算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数额,仅需审查企业核算的年终奖计算方式是否符合约定即可,即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如果程序合法,才需要进一步核算年终奖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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