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2022-09-13  本文已影响0人  200eb14deec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出或者部分排出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然,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约定生效后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只要双方合意,也可以随时变 更或者撤销原约定。

约定分为优先效力、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关于优先效力。约定财产制的优先效力是指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或者作出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2)关于对内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效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关于对外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及相对人的效力。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产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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