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卷9主术训诗解16法合人心自正令行
《淮南子》卷9主术训诗解16法合人心自正令行
题文诗:
法者度量,人主准绳.悬法者以,法不法也;
设赏者以,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
缺绳者诛.其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
不重其刑;其犯法者,虽贤必诛;不肖中度,
虽必无罪,故公道通,而私道塞.古置有司,
所以禁民,使不自恣;其立君也,以剬有司,
使无专行;法籍礼仪,所以禁君,使无擅断.
莫得自恣,则道胜人;道胜理达,故返无为.
无为非谓,凝滞不动,以其言也,莫从己出.
寸生于穗,穗生于日,日生于形,形生于景,
此度之本.乐生于音,音生于律,律生于风,
此声之宗.法生于义,义于众适,众适者必,
合于人心,此治之要.通于本者,不乱于末,
睹于要者,不惑于详.法非天堕,亦非地生,
发于人间,反以自正.故有诸己,不非诸人;
无诸己而,不求诸人,所立于下,不废于上;
所禁于民,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
乃无法也.而变法者,非无法也,有法不用,
与无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也,必先自为,
检式仪表,令行天下.其身至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禁胜于身,令行于民.
【原文】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仪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自恣,则道胜;道胜而理达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也,以其言莫从己出也。
夫寸生于穗,穗生于日,日生于形,形生于景,此度之本也。乐生于音,音生于律,律生于风,此声之宗也。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于本者不乱于末,睹于要者不惑于详。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变法者,非无法也,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故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译文】
法是天下社会的度量标准,也是君主手中的准绳。社会制订颁行刑法,是为了依法惩处犯法者;设置实行奖赏制度,是为了奖赏有功之士。这种刑法和制度一经制定,符合奖赏制度的就要嘉奖、触犯法律的就要受罚。尊贵者触犯法律也不得减轻处罚,卑贱者犯了法也不会加重处罚。犯法者尽管贤能也一定严惩,守法者虽然无能也不可无端治罪。所以秉公执法风气盛行,徇私枉法之路就被堵塞。古代设置理官,是用来制约民众,不让他们恣意放纵。设立君主,是用来制约官员,不让他们专行妄为。而宗法礼义的制定,又是用来限制君主的,不让他独断专横。这样,在这个社会中没有人可以不受限制而放纵专行,那么“道”就占了主导地位、取得胜利,“道”取得胜利,这事理就通畅,于是便可返回到无为而治的境地。这里说的“无为”,不是说什么都凝滞不动,而是说不要任何事情都由君主一个人说了算而不考虑事物本身的规律和特点。
“寸”的度量是根据禾穗的芒长来制定的,而穗的芒又产生于有形的植物,植物生长又离不开阳光,这就是“度”的本原。同样,音乐产生于五音,五音产生于十二律,十二律产生于风,这就是声音的根本原理。法的情况也一样,它产生于公众的道义,这道义产生于公众生活的需要,并符合最广大民众的心愿,这就是法治社会的要害。所以,与这些“根本”、“本原”、“要害”相通,就不会被末节搞乱,掌握了这些“根本”、“本原”、“要害”,就不会被繁琐搞糊涂。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下冒出来的,而是产生于人间社会又转过来制约人们使之正派。所以,自己身上有这样的缺点过错,就不要非难他人身上有的同样缺点过错;自己身上没有的优点美德,也就不要要求别人有这种优点美德。由此推出,要求下层民众遵循法律,那么上层君主百官也应遵循法规;禁止百姓民众不能做的事,那么君主自身也不能做。这才叫法制社会。所谓“亡国”,不是说这个国家没有君主,而是说这个国家没有“法”;现在说变更法制,并不是没有法,而是有法不用,有法不用等于没有法。因此,君主立法,首先自己要作出执法守法的榜样,这样法令就能施行于天下。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还是一句话,君主如能用法严格地约束自身,那么法令政令就能够在百姓中施行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