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约定
1.为增进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富余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制定本约定。
2.本约定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3.投资自愿,风险自担。凡参与本次投资的出资人,默认为已经阅读并认同接受本约定。
4.起投门槛为每人5万元人民币,最高投资限额为每人50万元人民币。最低参投人数10人,最高不超过100人。是否具备投资资格由投资负责人、协助人、被投资方共同协商确定。
5.经友好协商,投资方指定XXX为投资负责人,XXX为协助人,协助负责人开展工作。投资负责人负责开通本人名义的独立投资账户,管理账户资金和密码,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6.投资截止时间到期,资金未达投资预期门槛500万元人民币的(以资金是否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另行协商下一步工作。超过门槛500万元人民币的,需要与被投资方协商可投总额度。多出总额度的资金,经投资负责人、协助人与前10大出资人协商,确定所有出资人个人投资额度,对高出个人投资额度资金作退还原出资人处理。
7.投资购入,以增发价委托合法的基金进行购买。
8.投资卖出,经超过50%资金的出资人确定卖出价格和时间范围,授权投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指令操作。
9.投资时间为1年内,或根据超过50%资金的出资人提议,在不违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提前结束投资。
10.投资若亏损,按出资比例由出资人相应分担。投资若有利润收益(指已扣除交易税费后的利润),利润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全额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
11.提取投资利润收益的1%作为管理费,用于开展投资活动的费用和投资负责人、协助人的报酬。如投资亏损,则不提取。
12.投资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负责人、协助人应向所有出资人提交详细投资财务明细账,经超过50%资金的出资方投票通过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出资方权益一次性把本金和收益划账给出资人。
13.投资收益需要纳税的,由出资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
14.出资人有保守投资细节及商业秘密的义务。如不遵守,造成损失的,后果和责任自负。
15.未尽事宜,由投资负责人、协助人召集共同投资人协商确定。
16.本约定解释权在投资负责人。
2016年3月30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