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9

2018-11-29  本文已影响8人  906bf47aa25c

小和尚为啥斗得过老妖怪?”因为“小和尚有戒律” !戒律就是能量圈和护城河,戒律就是让你“先为不可胜而后求胜” ,因为“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

翻译成人话,叫做“错位竞争”。挫折给了我们技巧,岁月让我们更加坚韧,小小的追求能让咱充满自制,谁说“厚道”不是这个时代最大的核心竞争力呢?

人生的深度,是可以我们自己努力去获得的。

一个女生,或者说,任何一个人,有自己非常热爱的事情或者信仰,并深情的投入进去,同时三观正常且稳定,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就特别特别有魅力。

不少人私信问我怎么找到自己热爱的事情。其实我也不知道,当初我也跟所有人一样面临着可怕的迷茫。但是我可以告诉你我的方法。我用的最笨的方法,就是行动起来。

我没有不断去试的资本,也觉得不断去试本身存在问题,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事情总是做不好的,做不好你也不会热爱了。

今日案例

【争议焦点】

行人从事网约车未取得许可,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能否对行为人驾驶的车辆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审判规则评析】

从事网约车运营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才可以从事网约车运营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的,应认定为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地负责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非法客运经营行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的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负责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对非法营运行为享有执法权。另,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涉嫌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避免证据灭失,且应当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执法过程,并制作由执法人员、行为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现场笔录,对涉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人的调查应制作询问笔录,在7日内对涉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执法,可以作出拦截登记保存行政决定。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络打车软件拉载乘客并获得报酬,当地负责交通运输管理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以行政相对人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由,作出对行政相对人驶的轿车予以拦截并登记保存的行政决定,并在6日后告知行政相对人到市运管处领取车辆,行政相对了遂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上文分析,不具备运行网约车资质的行为人从事运营网约车,应认定行为人涉嫌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先关行政机关可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本案中,该行政相对人在不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行政许可的情形下,从事有偿运输,属于涉嫌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且具有交通运输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对涉嫌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调查处理措施未违反有关行政执法程序。故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非法运营网约车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违法。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从它的判例规则上感觉就是个清楚明了的问题,最主要的是我看他的裁判书原文:

原告施X宇诉称,2017年3月4日晚20点左右,我驾驶车牌号苏EXX车辆从张家港市沙洲中路大润发门前经过准备从港城大道回东莱镇,突然左侧一辆白色汽车撞击我驾驶车辆左前门后迅速离开,我吓得都没反应过来,随后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此时一位运管人员迅速进入车内将钥匙拿走,我准备报警,被另一位运管人员拿走手机要求配合调查,我只能按他们要求完成调查和车辆扣押手续,随后运管人员将手机归还并出具编号为0025605的《交通行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感觉行政机关的执法方式让人很摸不清头脑,非常强势。我在家门口就亲眼看到这样一幅差不多的情景。对来往摩托车的直接拦截检查,不给任何解释夺手机立案。

我对摩托车管理方面的条例以及行政机关这样的检查目的真的是很疑惑。

今日收获

图书馆真的是一个很好的地方,让你知道有多少人在拼了命的努力,你敢不动吗!

还有,我有一个疑惑,该不该有一个老学姐的样子呢?我觉得我一直都好畏畏缩缩的哦。

今天任务怎么说呢,基本完成吧。

行政法还没有看完书,但是在很认真的看了,这个周做个总结吧。

英语试卷做了一张,还是我考试那张,感觉自己是懂的,但效果似乎不太好。我觉得这张真的该好好反思一下。

只学了刑法的违法阻却事由,虽然没有按照计划学习民法,但觉得收获是值得的。

还把网课和保险学基本完成啦!

明天任务——11.30号最后一天,加油!

早上:英语  单词加听一节课吧。改正

然后复习预习保险学

上课——值班——

晚上去图书馆:看民法    做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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