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710人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获刑
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情况并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记者获悉,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7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仅今年1月到9月,就有334件710人被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
从犯罪形势来看,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式出现组织化、集团化现象,同时因为网络传播信息覆盖面广、速度快,导致损失后果日益严重。那么检察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时面临什么难题?又是如何解决的?
最高检公诉厅副庭长张相军坦陈,很多地方检察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时确实存在困难。其中包括取证和证明难,网络空间上所有行为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完成,没有目击证人,证据也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网络犯罪往往跨地域、跨领域,非法网站多设在国外,完全查清网络犯罪的全部链条存在困难,相应地给指控证实犯罪带来很多难题。
此外,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随着网络技术进步,犯罪分子也不断变换犯罪手段和方法,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多困难,其中既有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难题,也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定性方面的难题。
张相军还说,网络犯罪的取证、鉴定、定性等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大量专业人才。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网络技术人才十分缺乏,既精通法律业务又熟悉网络技术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更是匮乏,队伍状况还不能适应打击此类犯罪的形势需要。
不过,为解决这些难题,检察机关也已经采取和正在采取相应措施,针对取证难的问题,近年来最高检出台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证据指引,为一线办案人员收集和审查证据提供参考;针对人才匮乏的问题,在加大培训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利用“外脑”,办理专业性较强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时,聘请计算机网络专家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提供技术咨询,邀请他们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公诉人出庭提供技术辅助。
【指导案例】
冒用买家身份删改中差评获利9万被判5年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共包括6起案件,其中,在李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这一案件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对于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万春称,其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提炼司法实践中可行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利于指导检察人员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准确打击此类新型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对于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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