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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交基本医疗保险

2017-04-09  本文已影响0人  曾晓枫

一、性质与定位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是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三部分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使参保人员能够自己做主选择定点医院或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选择范围广,尊重参保人在就医时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服务,门诊所需费用可随时用IC卡结算,简化就医时的各种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住院治疗的,只需预付少量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押金,剩余部分由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 设立的个人医疗帐户其资金归个人所有。帐户结余资金,视为银行存款并计息,可为参保人积蓄一定的资金。参保人调动时可随同转移,参保人死亡后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017年,人社部表示,将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建成全国全民参保数据库。真正实现“一卡通”,为百姓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 对参保人员一视同仁,尊重和保障参保人的健康权益。参保人员不会因单位经济效益不景气而延误就医,也不会出现对参保人报销费用拖欠现象。基本医疗保险分担了国家.企业或个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风险。通过实施共济性、互助性的保险制度,使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缴费规定与相关账户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基本医疗保险,由省级政府决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2016年11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⑴个人账户的本金及其利息属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

⑵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开核算,互不挤占。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

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计入该单位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予以处罚。

三、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处理

⑴辞职后业务办理

属于个人账户的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在员工辞职后有3种处理方式:

1.全额缴纳 辞职后,自己连同企业那份的医疗保险一起缴纳。当然,这样是不划算的。

2.可以停止交费 虽然缴费年限发生了中断,个人账户也积累停止。不过,只要停止缴费的时间不长,将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3.外地转移 辞职后,如果你到外地或其他企业就职了,那么可以办理医疗保险转移的手续,将医疗保险转移到自己现在工作的单位。

⑵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纠纷处理

用人单位在正式用工后,口惠而实不至,将先前为劳动者办理“五险一金”的承诺抛之脑后,怎么办?

“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利益,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的,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就要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2017年7月1日起,人社部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就要正式实施了。新办案规则预示着劳动仲裁机构将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与诉讼程序不主动审查时效保持一致,让时效回到当事人的抗辩权范围。

四、政策新变化

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表明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开始进入了适应制度变革的调整阶段。

⑵个人账户结余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启动

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从2017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经保监会批准、上海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相关产品。

(3)医保全国跨省流动,从此阔别“跑腿”“垫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九月底宣布,全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高速路”全面修通,联接所有医保统筹地区,开通7226家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全国88%的三级定点医院联接入网,归集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8.8亿元,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从此可告别“垫资”“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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