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二)|| 什么样的代书遗嘱有效?
代书遗嘱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2、注明年、月、日,
3、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不能做见证人的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遗嘱案例
原告(被上诉人):俞某B
被告(上诉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俞A
原告请求:请求判令安远路房屋归其继承所有。
案件内容主要内容及经过:
主要证据:被继承人赵金莲代书遗嘱原件一份,该遗嘱载明:
“本人赵金莲(俞丽堂之妻),现年八十八岁,由于年迈体弱多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今后的生活、医疗等均需次子俞某B照料以及病故后的丧葬事宜也均由俞某B负责承担。故我决定将在我夫俞丽堂名下的私房(沪房普字第00028号)座落在上海市安远路XXX弄XXX号(全幢建筑面积为144.9㎡)的房产全部由次子俞某B壹人继承。特立此据为凭。即日起此房的产权归俞某B所有。立遗嘱人:赵金莲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卅日代书人顾鸿祥(顾龙生)证明人:廖某某徐某某秦美蓉”。
在立遗嘱人签名栏内有赵金莲的印章、指纹,并画有不规则的圈。代书人顾鸿祥、见证人廖某某、徐某某、秦美蓉分别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庭审中:
顾鸿祥因病无法出庭作证。
证人廖某某、徐某某分别到庭作证,证明两名证人是经俞丽堂邀请到俞丽堂家中为赵金莲立代书遗嘱作见证,赵金莲当时腿脚不便但脑子清楚,她当着两名证人和顾鸿祥的面,讲述要将房产给俞某B继承,而后由顾鸿祥代书,赵金莲盖章、按指纹、画圈,整个过程两名证人均在场,并当场签名见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系争代书遗嘱的效力。
公民有权利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始生效力。
1、本案中,对于被继承人赵金莲有无立遗嘱的能力,否定涉案遗嘱的一方并无证据证明赵金莲在订立涉案遗嘱时系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也无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遗嘱并非被继承人赵金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于涉案遗嘱的实质要件予以认可。(谁主张谁举证)
2、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人顾鸿祥因为其身体状况,以书面形式向原审作出了相应的情况说明,其余两位见证人也出庭作证,上述证据可以佐证被继承人赵金莲订立遗嘱时的客观情形,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符合继承法规定,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予认定。
一二审判决结果为:被继承人俞丽堂、赵金莲的遗产上海市安远路XXX弄XXX号房屋归原告俞某B所有。
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订立遗嘱并保留相关证据,代书人无法作证时也可以确认遗嘱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