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管学习笔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9-09-30  本文已影响0人  我是谁_250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合同为准,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合同约定交地时间的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未约定交地时间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约定交地(合同签订)时间在月初,约定交房时间在月末】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

十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但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对于这种情况,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或由当地政府出具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协议或当地政府证明资料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推迟交地的协议补充交地时间次月;提前交地的按实际交地时间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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