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八)
2023-08-21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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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
管辖分工规定(八)
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指挥、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7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