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及幼儿园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一)
近期,肃雍在对自己所服务的培训学校和幼儿园的摸底调查中发现,培训学校和幼儿园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针对培训学校劳动用工诸多不健全状况,肃雍民教近期将推出培训学校劳动用工方面系列文章,希望对培训学校或幼儿园有所借鉴。
常见的劳动用工问题有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需要注意的地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不续签劳动合同
在很多比较大的学校人力资源管理起来比较复杂的时候,劳动合同的续签很容易被忘记。
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建议:
劳动合同一般签三年是能较好得保证学校的利益:
因为如果一次签一年或者更短时间话,两次签约之后,第三次签约就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相当于给该员工铁饭碗了。
从用人单位来说,就算签两个三年的合同到期后,一个员工可以在一个单位干6年甚至更久,很大程度上说明这个员工的能力和人品还是可以相信的,可以与其签无期限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我们也不能忽视劳动合同“遗失”或非员工本人签名导致企业无法证明签定过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们的建议是一定要备份入职登记表,并且这种入职登记表最好是不要写名字,即不要写“入职登记表”这几个大字,这样的话,万一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拿出入职登记表或者在入职登记表上加上劳动合同这几个字。即使在劳动仲裁的时候,仲裁员为了调解,有一个入职登记表,往往也可以降低一定的金额的。入职登记表要尽量加上一个预计薪酬范围,这样才可能像劳动合同。
三、简历、文凭资质证书造假
为了获得工作岗位,市场上求职者使用假简历、假文凭、假证书等现象屡见不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过程中采用欺诈的手段,利用虚假的简介、资质证书足以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侵害了用人单位意思自治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当用人单位在发现员工存在简历、资质证书造假行为的,先不声张,看其表现,收集证据,将其作为开除员工的机会。
各个培训学校如果在劳动用工存在什么问题的话,也可以扫二维码或添加微信:Suyongconsult,向小编提问。我们会挑选典型问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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