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居住权”爆了一个雷(续一)

2024-03-26  本文已影响0人  简书九爷

“陈老师,你写的居住权的文章我看过了,还推荐给了我的亲朋好友。”助理小姚看向调解员老陈说到。“不过,觉得文章的标题有点吓人哈,还以为居住权本身有什么问题呐。”

“是吧。”调解员老陈接话说。“这个标题就是为了警醒大众,一定要重视居住权。”

“文章中的信息量有点大。”小姚说。

“是,我国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的制度。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老陈拉开了架势,小姚知道,他又要开始讲课了。

“打住,打住。“小姚见状赶忙用手掌作了个停止的手势,接着说:“您还是说说居住权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吧,看过您的文章,怎么就觉得说的都是居住权的负面影响啊。”

“是啊,像雷锋叔叔那样的好人好事向来不是法律界研究的重点。我们的任务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示人们引起重视。”老陈接下来讲述了居住权在现实生活的作用,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

一、居住权不同于一般意义“居住使用”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在此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裁判文书也有房屋“居住使用”的概念。然而,类似的判例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有很大的差异,拙文《小芳没有居住权》引用民法典新规首例判决解释了两者的区别。

小芳的案子案情大致如下:小芳自幼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为此,母亲放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的所有权。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小芳享有在父亲名下房屋居住的权利。过了些年,父亲给小芳娶了后妈,并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后妈的名字,明确两人各占50%。过了些年,小芳长大成人,继母不同意小芳继续居住在原来的房屋发生争执。为此,小芳持父母离婚时法院裁判文书把父亲与继母告上法庭,主张自己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开庭时,双方聘请的律师就小芳是否享有居住权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与争辩。

最后,法官认为:1、小芳享有的父亲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是其父履行抚养义务的范围,而非设立的居住权。2、现有住房为父亲、继母按份共有。然而,作为共有人之一的继母不同意小芳居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屋。3、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应以书面合同、遗嘱的约定,并登记在册而设立。为此,判决小芳对父亲、继母的房屋无居住权。

这个判例释明、宣传了居住权的适用范围与内涵,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居住权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居有定所

2023年11月13日,网络上发布文章《后老伴儿可通过遗嘱获“房屋居住权”吗?法院判了》。根据该文介绍,一位再婚老人刘老汉去世之前留下遗嘱,写明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归女儿小刘继承,其中的一套给后老伴儿老王永久居住。同时,约定了居住权消灭的特殊情形。刘老汉去世后,后老伴儿与小刘因刘老汉房产继承之事发生争执。法官在认定这些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刘老汉名下的两套房屋由小刘继承。同时,小刘应于规定的时间内配合王老太办理其中一套房屋的居住权登记,王老太有权永久居住于该房屋。

显然,民法典创设的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与使用居住权的分离。充分发挥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的功能,确保房产继承、出售或者赠与后的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能够有效的抑制那些用“以房养老”等方式骗得老人房产的诈骗犯罪等行为。

“精彩,真的很精彩!”老陈一口气讲完,小姚边记边听,放下笔做鼓掌状。接着说:“很明显,这些都是居住权制度积极方面的作用,说说有哪些负面的影响吧。”

“好,好,”老陈喝了一口水,接着说:“要不,先说到这儿,下次再说吧。”

“好。期待ing。”小姚说。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