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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小白日记(1)

2018-03-18  本文已影响81人  木徒
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阴有雨
图片来自网络

今日课时快结束时,凤科大帝扯了一点别的,虽然是略带嘲讽愚钝如我之类的学员,不过,话糙理不糙。

他说当别人问你,今年是第几次了?你该怎么回答呐?

你应该说勇敢的说——第一次!

因为,只有放下过去,那些自己或是周围人给你的包袱,潇洒的抖落肩头,以第一次的好奇、第一次的豪情、第一次的信心满满……去重新开始,保持第一次出发时的激情,挑战自己,给自己一次机会!

而不是像个二溜子翘着二郎腿,老道的批评:“看,又讲笑话……又错了……又和谁谁讲的不一样!”

他讲的,确实是一部分人的心态与状态,当真不可取,应该舍弃。

在批评挑刺之前,得先有本事像他一样叽里咕噜连续讲几小时,思路还是那么清晰,段子虽老套,依然会惹得瞌睡虫们忍俊不禁!

其实原先最尴尬于别人问起的不是第几次,而是问此概念与彼概念,因为别人觉得咱们学法的,属百事通公司,应该无所不晓,已经不止一次的遭遇这样的问。

要不就是被严重怀疑仅仅是个理论搬运工,而且云里雾里听不懂的那种,不会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甚至连人话都说不清楚。尴尬到珠穆朗玛了!

这次,就试试抛开过去,当第一次学习,记录一点,或者试试重新用自己的话讲理解的概念复述一点,也许积累下来能给日后的自己一些帮助。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

持结果无价值论的学术派认为,刑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打击违法犯罪,最大可能的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国民的自由人权发展,刑法保护的称为法益,一切侵犯到法益的实害行为造成了实害结果,才值得刑罚处罚,至于行为人内心的故意或者过失,并不是衡量它侵犯法益的有无及程度。

持行为无价值论的学术派认为,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它树立起了国民的一种信仰,即必须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破坏规范,否则秩序就不会完美,违法犯罪的本质就是破坏了规范的遵守。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支配下,破坏秩序的行为应该评定为违法行为。

凤科分析,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归属与哪个阶层,成了这两大学派分歧的关键。

如果故意或者过失,仅仅是当责任要素来评定,则是结果无价值论;是当违法内容来评定,则是行为无价值论。

(复述到这儿,似乎觉得应该和法理学上的理论流派结合起来观察。

结果无价值论,貌似应该属于社会法学派,觉得道德与法没有必然联系。

行为无价值论,貌似应该属于自然法学派,违反秩序或者道德规范内容的心理因素,也被评定为法的内容。)

这两派的分歧会在许多地方出现,今天所学到最大的一个不同判断,是在偶然防卫问题上的认定。

偶然防卫是指一个故意或者过失的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的实施,巧合的保护另一个正在被侵犯的法益,而他对被保护的法益并无认识。

例:甲故意枪击乙时,乙刚好正瞄准丙,甲一无所知。

偶然防卫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必须说到另一个概念——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记述的要素,防卫意志属于规范的要素。

对于“为了……”这样的表述:

如果理解为主观目的,就会认为正当防卫要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意识必要派;必要派里又分出——仅要认识、仅要意志、认识意志都要——三种观点。

如果理解为客观原因,则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意识不要派。

结合前两种无价值论的内容,分析出的对应推断,即:

判断违法——必须以故意或者过失为内容——即行为无价值论——主张防卫意识必要说——偶然防卫没有意识——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判断违法——以违法事实为内容——不考虑故意或者过失因素——即结果无价值论——主张防卫意识不要说——偶然防卫不需要意识——能成立正当防卫。

这样看来,两种理论的结论相差甚远。


凤科的分析,貌似听懂了一点,复述也是充实理论的一种方式。

(内容仅仅整理笔记而成,如有专家觉得有不妥的地方,请留言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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