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二)
2019-02-27 本文已影响10人
侠岳萧原
一、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是针对:一方当事人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问题的规定。
总结:房子、剩余房贷归付首付且产权登记人所有,共同还贷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应补偿给另一方。
二、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总结:遗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在遗产被实际分割后处理。
三、夫妻间借款的处理。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总结:适用情形: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2.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符合以上3种情况,此协议在离婚分割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