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有甲供材的工程,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的问题!
前些日子,小编的一个朋友,拿着一份准备签订的合同,让小编帮忙给看看。
合同里明确表示,甲方供应商品混凝土。但是又约定了计税方式按照一般计税,也就是咱们说的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具体是这么写的:
本项目执行一般计税方法,承包人须开具按国家现行标准约定的税率为 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依据上述结算方式计算出税前造价-甲供材-发包人批价的材料及单项)*(1-让利)+发包人批价的材料及单项】+税金。
小编看完,立刻给朋友建议,这么签合同,将来肯定会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7年7月11日就下发了:税材【2017】58号文,明确了,只要是有甲供材(税务局规定的四种)的项目,就必须要按照简易计税模式计税。
一旦这么签订了合同,到时候我们无法给甲方提供10%的增值税发票,那岂不是我们违约了?
下面我们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文件的第一条明确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甲方如果供应了一丁点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那么不好意思,我们只能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了。
但是这个文件里没有提到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材料等内容。
小编的理解是,如果甲方没有供应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这四种材料,但是供应了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材料等文件中没有提到的材料,那么还是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
于是我给朋友建议,还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和甲方沟通好了,千万不要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导致将来发票无法开具,出现扯皮现象。甲乙双方都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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