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个人陈述
尊敬的法官:
在这最后陈述阶段,我作为消费者本人,做为整个案件的亲历者,我还是有一些话不得不说,邀请法官耐心听我做以下三点陈述:
一、报名参加88公里挑战赛的背景
本人和儿子张倍宁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中的普通的消费者,在2019年8月暑假期间参加了湖南赤足少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暑期军事夏令营,感觉举办得还不错,对赤足少年公司建立了基础的信任(说明:赤足少年公司在株洲,但军事夏令营在长沙的基地举办的)。加上,本人一直很重视教育,孩子从3岁开始到8岁就读私塾、新教育学堂,很注重孩子个性化教育、培养孩子的毅力和坚强品格,孩子3岁就曾一天徒步20公里,期间经常不间断的徒步,去年也参加了学堂组织的雨天一天徒步30公里和4天徒步124公里从长沙去曾国藩故居的活动。
在这样的背景和前提下,2019年9月初,湖南赤足少年联合其余8家单位和众多媒体发起支持的,在十月国庆期间举办2019首届亲子戈壁沙漠挑战赛的时候,就立即燃起了我带孩子一起去挑战,并且以此方式庆祝国庆的想法。于是按照规则,我迅速的在朋友圈发起众筹,为了众筹成功,也为了获得亲人、朋友们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筹款的数天内我打了很多的电话,发了很多的私信,耗费了很多的精力,就想要带着儿子在这样一个70周年国庆的特别日子,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庆祝国庆,锻炼孩子的勇气和毅力。
二、 报名参加88公里挑战赛的经过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发起众筹后,5天内我们筹满了9800元,给予我们母子支持的总共有198位朋友,这里包括我的爸爸、妈妈、妹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学习圈子里的朋友,同学、领导、同事、也有帮助过我的贵人、老师,还有很多朋友圈素不相识的人,他们无一不鼓励和祝福我们母子挑战成功,并且表示会关注我们挑战的动态,让我实时发布挑战进程,也期待我们得胜归来分享胜利的喜悦。在这样强大的亲友团的支持下,我和儿子更加有了要去挑战的决心和信心。
所以,在2019年9月18日谢老师告诉我他们活动第一次举办想要发起100组家庭,只有我一对母子筹款成功,但国庆期间他们会照常举办,只是人员少体验感差一点时,没有表明活动整个九家公司只有我一队母子筹款成功,也没有表明他们因此要取消整个活动的情况下,并没有立马打消我、让我放弃去挑战的想法。我也为了有更多的人能一起同行、参与,9.18号得知赤足少年公司只有我们一队母子筹款成功的情况下,我还主动联系谢老师,询问如果我帮忙去宣传,让身边的朋友参与活动,他们公司能给多少优惠。谢老师也积极给与了回应,并且鼓励我发动身边的朋友一起参与,还说熟悉的人一起同去更好,他们那些公司组的都是全国各地的,不熟悉。在我9.18号当天询问谢老师,让她帮忙联系长沙这边的公司组团的家庭,想要跟他们取得联系结伴同行时,她也回复说:不一定,他们是全国各地的。意思是他们是全国各地的家庭,不一定从长沙出发。这里隐含的意思是他们其他公司有组成功的,并且不一定是长沙的,是全国各地的,所以也不一定能一起同行。
在谢老师给与回复,说我招的朋友,可以给500块钱一队的优惠,我可以直接给到我朋友后,我又在我的朋友圈里发起了邀约,有好些朋友咨询,并且最终也有三位朋友发起了众筹,也筹得了部分款项,但遗憾的是他们没有筹满。
在我众筹成功后,到去到敦煌期间我和谢老师一直有微信联系。9月23日谢老师还询问我是否确定了去挑战的日期,我回复她说确定了10月1日去,并且她也详细告知了注意事项,让我自行购票承担路费,如果延误时间由我自行负责、让我自行准备沙漠徒步挑战的装备等。一直到10月1日凌晨,我跟儿子坐了40多个小时的火车辗转到达敦煌后,接待我的导游说其昨天下午刚从沙漠回来,就接到了他朋友聂总的安排,说聂总让他这几天带我们母子到沙漠和周边转转,我告诉他,我们没有时间去转,只有两个白天的时间可以在周边玩一下,2号晚上我们就要到挑战赛的组委会集合,我还让他帮忙联系旅游团。我还将徒步挑战赛活动的链接打开给导游看了,导游说他不知道国庆期间有这个四天三晚的挑战赛,我还认为导游才接到通知,他不清楚情况正常,我还让导游去核实。导游在10月1日凌晨5点到火车站接到我们母子后,临时电话联系了几家酒店客满的情况下,联系了一家离城区比较远的酒店,之后在吃早餐和到莫高窟游玩的过程中,我要付款导游不让,说已经安排好了。我因此产生疑问,因为9800的挑战赛的行程是从10月2号晚上在组委会签到开始算服务费的,我们10月1、2号白天的行程并不在挑战赛三天四晚之内,于是,微信询问谢老师,并且表示不在行程安排内的费用我们自己承担,谢老师回复说这是给我们母子的贵宾待遇,还期待我们挑战成功后回来做宣传。至此我才接受了这个不在9800赛事范围内的附加的贵宾服务。而在10.1日下午,跟谢老师沟通确认4天3晚挑战赛的具体签到事宜时,谢老师才告诉我这次全国各地也只有我们一对母子筹款成功,参加挑战的事实,且仍然告诉我有专人专车带我们进沙漠挑战(这里隐含的意思仍然是3天4晚88公里的挑战)。当时我就很气愤,怎么来之前没有说,来之后才告诉我只有我们一对母子参加呢?孩子也表示只有我们两人参加的话,也不好玩,还不如在家跟其他的小朋友玩。至此,我们还认为虽然只有我们一队母子参加,但是还是可以挑战88公里,虽然感觉被骗,与我们的初衷不一致,但是还是想既然来了,我们是为了挑战自己而来,有专人带我们去挑战88公里,主要目的可以达到,其他就看被告怎么赔偿了,事已至此,只能勉强接受我们母子二人独自挑战88公里的事实。于是还想着能跟导游协商,将10月3日早上出发的行程,改成10月2日一早就出发,这样我们也可以,早点结束行程早点回来。而就在跟导游协商沟通具体挑战行程的过程中,导游告诉我根本就没有4天三晚的挑战,也不能临时安排4天三晚的挑战,我才得知被骗的事实。于是,第一时间向谢老师反应,谢老师还回复:说她去争取一定让我们按照行程走,一定让我们去挑战。
而事实的结果是,国庆期间敦煌那边并没有组织,也没有打算安排四天三晚的徒步挑战,而在我的强烈愤慨下,被告方临时联系了一个10月2号的挑战20公里徒步的团作为补偿。而我还在抱期待说在这个20公里的徒步过程中,如果遇到那种挑战88公里的团,我想尽一切办法也要参与他们的队伍,带孩子一起去挑战,所以,我还把两箱子沙漠御寒和睡觉的装备都带在了路上。
三、作为消费者,我们切身的感受和认知
整个过程,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于被告方9家举办单位只有我们母子一队筹款成功的事实是在我们母子10月1日下午到达敦煌后才得知。被告赤足少年公司在9.18日告知我赛事会如期举行以及9.23日询问我是否确定了去挑战的时间,以及后来对接10月1日接待事宜的过程中,被告均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原告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表示。如果当时我就得知只有我们一队母子筹款成功,并且只有我们一队母子去挑战,还要坐40多个小时的火车,还要转车,才能到达目的地,没有一点赛事的氛围,我们是肯定不会去的。
而被告方答辩说曾经告诉过我,只有我们一队母子筹款成功,是我们执意要去,说我说只有一对母子也要去参加,明显是其断章取义,扭曲事实。我告诉他们只有我们一对母子参加我也要参加,表明我们去挑战的决心很大,说明我们一定要去参加88公里挑战,但是他告诉我只有我们一队母子筹款成功,并未告诉我他们9家公司全国各地也只有我们一队母子筹款成功,并且在我接着询问让其帮忙联络他们长沙公司的组队家庭时,他也明确回复说,他们是全国各地的家庭,不一定是长沙的,暗含的意思是:他们其他公司有组队成功的家庭,是全国各地的,但不一定是长沙的,不一定能与我们同行。而且其虽然告诉我可以延期,并未告诉我他们这次国庆的徒步活动取消,他们明确回复了国庆期间照常举行!
而且关键是,我们母子跑几千公里、坐了40多个小时的火车为的是去参加88公里的挑战,而当我们10月1日去到敦煌,并且在协调的过程中,跟我对接的谢老师还一直是说按照行程走,让我们如约去参加挑战。而我们也是从得知只有我们一队母子参加88公里的挑战,到最后我们一队母子不能参加88公里的挑战,一步步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的。被告隐瞒了全国各地也只有我们一对母子参加的事实,也隐瞒了我们母子去了也不能参加88公里挑战的事实。
在整个过程中,我并不知道数被告之间如何沟通和安排的!不论欺骗行为是否为一家单位造成的,还是几家单位共同造成的,作为连带责任主体,应对其任意一个行为造成的结果,也就是对消费者造成的欺骗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消费者的我,花钱购买的是一个88公里徒步挑战赛,但是事实上并未得到88公里挑战的服务,20公里的徒步是作为被告方善后的补偿,并不能取代和掩盖他挂了羊头,卖了狗肉(带我到沙漠和周边转转)的欺骗行为的是事实。被告方营造了很大的阵势,虚假宣传,9家举办公司只有4家真实存在,支持媒体单位也很重量级,有湖南卫视、湖南经视,等等。其营造了这么大的阵势,如果宣传真实,赤足少年一家公司筹款成功一队,其他公司不可能筹款不成功一队啊!
从法律上来讲,被告方虚假宣传,也隐瞒了重要事实,且其实际也未提供如其宣传所列的88公里挑战的服务项目,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应当三倍赔偿。
从道义和诚信上来讲,在事件发生之初,作为过错方赤足少年的谢老师、法人杨帆和授权代表杨志坚均表示了歉意,承认了活动有诸多对接不到位的地方,也承认赔偿,并且在几次沟通下双方也达成了退还9800元,在敦煌的花费由赤足少年来承担的调解。在调解达成后的十几天内,数次沟通确认付款事宜过程中,赤足少年的授权代表杨志坚的三次回复分别是:好的,直接付款至您的个人账户还是原路返回;好的,我去问下财务;你放心,钱一定会退还给你的!而第四次回复确是:长沙公司不同意退9800,只同意补2000块钱交通费。后来与其的一系列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赤足少年公司对其他的举办机构也不熟悉,自称自己也没有安全感,作为一家企业自己都无法保障自己的安全,何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其明确答应承担的责任,之后又随意推翻,其又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在做经营的呢?
被告二在答辩状中,白纸黑字的否认其未安排88公里挑战的事实,还口口声声说还有57公里的赛事等着我们去挑战,是我们执意要回…….其公开、白纸黑字的捏造事实,更是令人愤慨!虽然我是一名律师,本可以自己应诉,但是面对这样黑白颠倒的说辞也按捺不住愤怒的情绪,本来想节约成本,自行维权,但是无耐,害怕情绪过激影响庭审,还是委托律师代理,以期能理性公正审理。
被告的种种不诚信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惩处。
而作为消费者的我,一直在穷尽私力救济,以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投诉了消费,也投诉了株洲的工商局,还联系了媒体到被告二公司去调解,被告二原本答应一周内给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最终又无下文。而且见面调解后,转个背,被告就将众筹的链接内容删除(至今链接里的举办单位和媒体支持板块的内容被删),幸好,我作为有一定法律意识的人,事先把众筹链接里的内容通过录像的方式录制并且保存下来,我才得以起诉。更加幸运的是,在我查询被告主体信息时,正好遇到被告一在企业信用网上公示注销,而且正在20天的异议期内,于是准备材料迅速提交法院立案,才得以提出注销异议,阻止了被告一的注销行为,才有了今天的诉讼。而作为一般普通的消费者,现在的结局也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或者无法起诉责任主体,维权无望了。
本案涉及的侵权金额不大,但是对我们本人而言意义重大,作为个人,我被骗的时间成本、物质、精神上均有很大的损失;198位亲人、朋友的支持和信任,影响的群体也不小,对于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维护,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消费者,在这个消费维权的过程中,我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是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一名有着法律背景知识的人,我原本也不想耗费这么多的精力来维权,但是深入进来,发现原来一名普通消费者,如果遇到不诚信的企业,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如此之大,就更加坚定了我也要通过这一个漫漫维权路,来实实在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也殷切的期待法院和法治社会,能作出促进社会规范经营,切实维护弱势的消费群体的公正判决。如果这样艰难的维权历程,这样的不诚信行为和不诚信企业都不能为法律所惩处,势必会造成司法不公,影响法治的进步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以上陈述,请法官能充分考虑!
感谢法官的耐心聆听!感谢为这个事件付出的所有人!
陈述人:黄晓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