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多举措振兴乡村旅游
韩国40余年的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使农村人口不断减少,老龄化、女性化现象日趋严重,城乡差距逐渐加大,因此到2000年,如何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成为韩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随着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休闲时间的延长,韩国国民旅游需求也从传统观光型向绿色体验型等多样化需求转变。自2002年起,韩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振兴乡村旅游发展。
韩国于上世纪70年代开展了“新村运动”。“新村运动”使韩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农村硬件环境得到大幅度改善,农村观光已具备基本条件。韩国出台有关农村观光政策始于1984年。当时的农林部(现为农林畜产食品部)以“农村观光休养资源开发”项目的形式出台了促进观光农业园、民宿村庄、周末农业园等发展的政策措施。农林部为每个观光农业园提供4.5亿韩元融资支持,韩国共有491个观光农业园接受这项资助。韩国政府大规模、正式出台促进农村观光一系列政策措施始于2002年。政策重点是不再扶持观光农业园等个体经营单位,转向支持以村庄为单位的农村观光,即农村观光开发模式是以村庄为单位。韩国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评选符合条件的村庄,予以资金支持。此时,政策的主管部门不再局限于农林畜产食品部一家单位,行政安全部、农村振兴厅、山林厅、文化体育观光部等多个部门机构均通过各种项目形式来促进以村庄为单位的农村观光发展。同时,韩国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促进农村观光发展,也以各种项目形式打造观光村庄。
此外,韩国还从法律制度上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保障。1994年韩国颁布了《农渔村整备法》,该法律第六章第一节题目为“农渔村观光休养资源开发”,首次通过法律形式对农渔村民宿进行了定义。2005年对《农渔村整备法》修订中规定了对农渔村民宿实行“农渔村民宿注册登记”制度。2008年韩国颁布了《关于促进都市与农村之间交流的法律》,该法律的出台为促进以农村为单位的农村观光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通过法律形式对农渔村体验业、休养村庄业进行了定义,规定对上述经营业务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研究数据表明,从市场规模来看,虽然韩国国内观光市场规模在逐年减少,但农村观光市场规模在逐年扩大。从农村观光动机来看,休闲或休养动机占最大比率,农业体验动机、参加节庆动机、风景名胜动机和农产品购物动机也有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