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鄂地稅发2014年64号文明确规定
(五)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由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据实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不能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的建筑安装企业,按其经营收入的0.6%附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能够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经工程作业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其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不能同时提供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6%就地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管证》;2.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项目从业人员(包括雇佣人员)工资纳入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情况;3.原则上应提供建筑安装企业壹级资质证明。
然而鄂地稅2015年3号文又规定:
一、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建筑安装总承包、分承包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一直按2014年64号文执行,在异地预缴税款时向省内异地税务机关提供机构所在地缴纳个税的完税凭证和申报明细表以及项目部人员清单。各异地地方税务机关一般都能认可我公司免缴按建筑业收入征收的千分之六个税。但个别异地地稅机关拿出2015年3号文认为我公司没有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申报作业人员的个税为由强行按收入核定。
我公司为建筑安装总承包,派驻到工程作业地的只有少量管理人员,大多数现场作业人员均由分包单位聘用,且分包单位在异地缴税时已经核定征收了千分之六的个税。
即使我公司为异地管理人员在当地申报个税也只有几百元的税额,因为我公司没有在异地申报却要按收入核定缴纳几十万的税额。这两头差了十万八千里。制定2015年3号文的人是猪么?严重阻碍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