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别总让法律替执法者的过错背黑锅
今天一早,手机屏幕被“山东热血青年于欢因受不了母亲被11人侮辱,在慌乱之中拿起水果刀捅人,致1人失血过多死亡,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终身”的新闻霸了屏。据传,网友跟帖超150万条,纷纷声讨法律不公,法律不保护母亲……
案件详情不再介绍,请读者自行百度。
看着网友的留言,我在思考一个问题,这到底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执法者的问题。回顾历史,冤假错案确有不少,但纠其原因,大多是执法者腐败,不担当,不作为造成的,而人们却总是让不会说话的法律背了黑锅,这不是亲者痛,仇者快吗?
一、是执法者错解法律,不是法律错误
网友的愤怒来自于法院认为于欢当时的行为没有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为正当防卫。
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曲解了法律条文的真实意思呢?,我们看一下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定义: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那么,法院认为于欢没有防卫紧迫性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警察出警了;二是死者杜志浩一伙没有人使用工具。所以,判定于欢故意杀人罪,而非正当防卫。
首先,警察是出警了,可是扔下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的话就走了,这样的出警有意义吗?对于欢及其母亲起到了实质性的保护作用吗?白痴都知道,没有。
第二,杜志浩一伙没有有使用工具就没有防卫的紧迫性吗?据有关媒体报道:杜志浩指使手下人在马桶中拉屎后,而后将于欢母亲的头按到有大便的马桶中,这个盛了屎和水的马桶不是可以杀人的工具?要于欢母亲被按在里面窒息而死了,才算吗?
这还不够,杜浩脱掉裤子,将生殖器在于欢母亲脸上蹭,并曾塞入其嘴中。这个生殖器不是强奸的工具吗?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当然是强奸工具。母亲被人实施了侮辱性强奸,比强奸还严重,儿子在场,没有防卫的紧迫性?只能像畜生一样看着母亲被强奸吗?再者,被11个黑社会分子围住实施侮辱,这种暴力不是工具?还不够有防卫的紧迫性?只要脑子没毛病,就知道防卫很紧迫。
第三,警察要走,于欢绝望,慌乱中拿了水果刀捅人。尚且我们再看看杜志浩是怎么死的?他被捅后,有能力自行驾车去医院,途中还因琐事与人争吵,最终导致失血过多死亡。那这个问题就大了,杜志浩之死是因为于欢捅了一刀,可他是于欢捅死的吗?从报道上的描述来看,恐怕杜志浩也在作死,他自己难道不用对自己的死亡负责吗?
二、是执法者不讲原则,不是法律不保护公民
很多网友留言:
“祖国是我的母亲,祖国被侵时我们要不是救?”
“祖国母亲受辱不行,自己母亲受辱可以。”
“法律保护不了母亲……”
至于这些留言,太极端了,纯属讲怪话,母亲受辱和国家被侵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还是要用正确的态度去面对现实。
我国法律是坚决拥护人民正当权益的,立法的出发点也是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正当权益的。至于于欢案,是法院的判决与刑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是属于典型的执法者不作为。不应当让法律背黑锅,说各种怪话来渲染消极氛围,滋养悲观情绪。
我们都清楚,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将“防卫的紧迫性”作为核心要件,其要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是不得不制止侵害。法院认定于欢达不到“不得不为”的程度。问题在于,“没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及其母亲就没有现实危险吗?当“极端手段污辱”都已经出现,生殖器都蹭到脸上,捅到嘴里了,还不支持采取防卫,这明显与刑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此次,法院明显故意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施以无差别的“对待”,只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执法者的不作为,是最大的腐败;执法者的不讲原则,是于欢案引起人民公愤的罪魁祸首。
三、是执法者不担当,不是法律羞辱人民
有网友称:“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这种言论是不合适的,是偏激的,还是在让法律替执法者的不担当背黑锅。法律并没有要羞辱人民,我国的法律始终和人民站在一起,羞辱我们的是那些不担当,没有职业操守的执法者。
在于欢情急于欢的母亲曾4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并没有提到帮助。后来,警察到了现场,也只是扔下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能打人”的话就要一走了之,压根没有做任何调查。
比如:在警察到来之前,于欢和母亲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于欢母亲,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他母亲的胸口。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于欢的面往其母亲脸上蹭,令人濒临崩溃。
警察对这些经过并没有调查,也没有过问。如果过问了,难道还发现不了事情的严重性吗?难道不知道于欢及其母亲正处在人身权益被极端侵害的危险中吗?而且,杜志浩是一个曾撞死过14岁女孩后逃逸的前科犯,难道不应该将杜志浩等11带走吗?最起码也应该留在现场调解,或者哪怕什么也不说,就留在那里观察事态进展也行啊,俗话说:死猫也能吓老鼠啊!
这是警察的不担当,法院的法官依然不担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道没有详细了解整个事件过程?难道就只盯着杜志浩死了这一个事实不放,然后判了于欢死刑?果真如此,请问你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从哪里体现?
若非如此,于欢母亲对于欢杀人的行为做了解释和描述,为何不考虑?为何要忽略其它事实和证据细节?你没有能力判断将人的头按进有屎的马桶里,是精神侮辱,是可以杀人的行为吗?你不知道这个马桶是可以杀人的工具吗?没有能力识别生殖器蹭到妇女脸上,甚至捅到嘴里的行为不是猥亵、强奸吗?你不知道尊严大于生命吗?
若有能力识别,为什么不考虑这些事实?为什么不秉公依法?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解释还不够清楚吗?就那几个字,你看不懂?
是你在怕谁?你在害怕什么呢?你是人民公仆,法律尊严的维护者,你的不作为闹得沸沸扬扬,人民公愤,严重损害法律权威,还要惊动最高检察院派专员调查。
如此不担当,是对立法精神和人民情感的亵渎。
我们相信,最高检察院的专员会给人民一个事实清楚,公平公正的调查结果,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于欢的上诉,也相信会重新对事件进行调查,最终基于证据和事实进行公正判决。
声明:此文依据相关报道发表言论,我坚决拥护和支持基于事实的公正,而非简单情感发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