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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如何避责?来看看市监总局的答案

2019-02-13  本文已影响16人  42a94a02bd2a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就有市监体系执法人员十分关心的如何厘清责任边界问题。

通知原文

一、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追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免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2、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3、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4、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5、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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