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8——涂有所不由
《孙子兵法》第八篇《九变篇》。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一、涂有所不由——有所不为的思想
孙子在第八篇开篇就讲了用兵之法,谈到:圮地无舍,衢地交合,绝地无留,围地则谋,死地则战。并指出:涂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受。——这是一种很难得的“有所不为”思维。“量体裁衣”,只做能做的事情,不能做的事情就要避免,只有这样,才能把事情做好。——这就是孙子给我们的忠告和警示。
律师在工作中,不仅要接触各种人,各种行业,各种事情,遇到各种的需要解决的事情。但是,作为律师来说,在对法律保持高度信仰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起诉一个完全没有清偿能力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其后果是什么,也许我们能帮当事人获得一份胜诉的判决文书,但是离他所要达到的拿回欠款的目的却相距甚远,甚至连预交的诉讼费都拿不回来。——曾听一位老律师说过,他接案子非常挑剔,没有胜诉可能的案子不接,胜诉了执行不回钱来的案子也不接,不为什么,就是不想让当事人拿着一张法院的白条却仍然失望,进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我很钦佩他的这种思维和做法,我认为,这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律信仰和高度负责的人的境界,值得每一个法律人学习和效仿。
我们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我们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但是我们并不能保证一定能通过我们的努力达到当事人要求的结果。所以,知道什么是“涂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受”的事情,进而合理的给当事人提出最忠恳的建议,我想,这也许是律师最大的价值所在。
二、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全面思维
孙子讲到,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这是一种全面思考,从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全面衡量的思维。这种思想,在孙子兵法的其他章节也有体现。笔者在《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3——全争于天下》中,也提到了知己知彼全面思考的思维。现在,孙子又提出知利知害的思维,进一步说明了遇事要全面思考的重要性。、
全面分析利弊,合理衡量。从有利的方面准备,也要准备不利情况下的应对。——这是每个人做每件事应该有的思维,同样也是我们律师工作中必须有的思维和工作习惯。
三、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造势思维,预有准备
孙子谈到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这与孙子在前面章节多处讲到要预有准备的思想再次吻合。笔者在《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4——胜可知,而不可为》中也“造势与待势思维”进行了阐述。
律师工作中,尤其是诉讼中,如何做到“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扎实的准备工作是前提,只有对事实完全了解清楚,对相关的法律依据了解全面,才能做到心中不乱,临场才能发挥和处置。
四、将有五危——“要素思维”
孙子讲到了将有五危,具体列举了“必死,可杀也;必生,可虏也;忿速,可侮也;廉洁,可辱也;爱民,可烦也。”这五种情况。——这种分要素来分析事情的方法,孙子多次用到,可见,这是其一种非常常用的方法。笔者在《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1——大事,不可不察也》就提到这种思维,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作为律师,一定要学会分要素、从不同角度来分析事情的方法,要让自己的思维从不同的分项中得到清晰,并合理的预判和避免风险,进而帮助当事人达到自己的合法目的。
思维虽不可捉摸,却处处可体现。有意识地训练自己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每一名律师都非常重要!对每个人也非常重要!
从第一遍《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文章至今,笔者目前已经连续写了八篇。希望通过这种系统的学习和总结,来提升自己的思维水平,也希望给看到文章的您一点启迪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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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我们的老祖宗给我们带来的思维的洗礼。让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