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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

2021-07-22  本文已影响0人  洋哥说

标题:关于侵权责任

字数:1030

2021读书日更Day203-《民法典》

001 关于孩子造成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个人理解:第1188条中提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我的第一反应是未成年人,但是根据年龄不同,民事能力划分不同,所以我又翻到了民法典最前面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也是学习和科普一下。

根据民法典第17-23条的规定,这里分了好多情况:

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弄清楚了 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理解一下这一条的重点,就是不论这个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对他人造成了侵权责任,他本人或者监护人就要按照规定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举个例子:新闻中经常见到 有调皮的孩子把别人的车划伤了之类的事,按照规定是要进行赔偿的。所以学习这条就了解到,当有一天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不以一句孩子还小,不懂事,去逃避责任。

我想这对我的提醒是将来有孩子了,好好教导,从小培养责任意识,不要损害及伤害别人或者公共物品。

002 经营者与组织者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理解:这里除了一般经营场所,特别提到了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前一阵 出事的越野马拉松,因为活动组织方对于恶劣天气的预判和对参赛者的提醒不足,救援也不太及时等等,导致了很严重的惨剧,在比赛中参赛者受到很大的创伤,组织者也受到了问责。

自己之前也经常组织活动,我想这一条对自己的提醒就是组织活动时,尤其是户外活动时,多看天气预报,以及交通方面的安全情况,在安全的基础下,把活动组织好^_^

(我的视频号:洋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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