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昌:个人所得税之附加扣除之赡养老人

2019-01-22  本文已影响0人  陪伴家阿昌

大家好,我是协同力吴桂昌,致力于通过财税筹划提升企业家家庭幸福力。今天是2019年1月22日,是每天一篇文章第534篇

今天是阿昌讲个人所得税主题第12篇

【税收政策】

【享受条件】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标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问】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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