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师生师生情

黎平某中某老师,主动不让该学生读书!这是为什么?

2017-11-29  本文已影响7人  7d9e141fe694

教不严,师之惰!

这事我本不想写出来,但事关一个孩子的前途和命运,更何况这个孩子是我的亲外甥,所以我必须写出来,这不仅仅是是我外甥负责,更是对全社会负责!

前段时间我到六塘冲安置区看望我的姐姐,我的姐姐刚从建筑工地下工回来,一身尘灰还没有褪下,就到厨房里张罗晚饭。建筑工地干的是卖力气的活,一个班下来,又累又饿,回到家里第一件事就是赶紧做饭吃补充透支的体力。

我看见姐姐这么辛苦,忙问外甥儿到哪儿去了,四点放学也不回来帮你煮饭!姐姐一边忙碌一边说,这孩子不上学了,也不知道他一整天到哪里去,到现在没回来!我吃了一惊,忙责怪姐姐:孩子才15岁,怎能就不让孩子上学呢!他才15岁,到社会上能干什么呀?

姐姐说,有什么办法?逼他去学校,才一天又回来,然后怎么也不想去了,你姐夫打他,越打他越不想去,有什么办法?姐姐忽然哭起来,一边洗碗一边哭,泪水模糊了她的眼睛:这孩子一天都不让我省心,我很累,不想管了,要死要活变好变坏随他算了,我就当没有这个孩子……

我心里也很难受,替姐姐难受,心想:这孩子,怎么就变成这个样子呢!但以我的了解,这孩子平时的确有点调皮,有点贪玩,但成绩还是可以的呀!但无论如何让一个15岁的孩子到外面浪,很危险的,如果他在外面学坏,父母要负很大的责任的!可孩子不听话,又能怎样?我问姐姐:学校老师有打电话来问孩子的情况吗?姐说没有。我说这怎么可能呢?孩子不上学,他的老师怎么可能不表示一点关心呢!姐姐说,孩子太调皮了,太不听话,学校老师肯定也管不了,干脆就不管了,随便他了!

我叹口气说,唉,姐姐,要是孩子实在不想上学,也该让姐夫带他去工地干点活,让他吃点苦头,学一技之长也能通过劳动养活自己。姐说他不愿意跟他爸,今天一早说跟他姐夫的弟弟去找工作,也不知道有没有。我问了外甥女婿那个弟弟的情况,知道那个孩子也老早不读书了,经常在县城各个门面打临时工,还算老实。我就放了心,临回去时一再交待姐姐,一定不能让孩子学坏,否则父母也有责任的呀!

过了几天也就是昨天早上,我还是不放心外甥儿,我想到外甥从小学到初一,好像从没有出现厌学和逃学情况的呀,应该还有救的。我打电话给我姐姐,谈了这个情况,我说要不我和姐夫去学校跟学校老师沟通一下,想法挽救孩子,学校总不能不管吧!姐姐突然告诉我,孩子说实话了,不是他不想读书,是他的班主任让他休学两个星期,现在老师打电话来了,让孩子回学校!我一听有点意外,忙问到底怎么回事?姐说,老师因为看见孩子在修摩托车,就说孩子玩摩托车,在学坏,就不让他上学了,还说看见孩子在抽烟!

我气炸了:这老师怎么可以这样,实在太不像话了!就看见孩子在玩摩托车,就认定孩子在学坏?就算你看见你的学生在学坏,你作为老师没有给孩子正确引导,谆谆教育,及时挽救孩子,反而自作主张让孩子休学,把他推向更加危险的悬崖,是谁给你的权力??你让孩子休学也罢,也不跟我们家长沟通,就这样放任一个孩子来折磨我们家长,让我们所有亲人日夜操心,饱受煎熬,到底是何居心?你没有为人师德,没有起码的作为一个教师的责任,难道还不懂法律吗?那么让我这个农民工来给你普及一下法制:

《青少年保护法》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几年前我在乡下的村子,有个孩子厌学逃学,他的班主任不辞辛苦,三番五次从镇上学校下来,苦口婆心劝孩子回学校,那种精神和责任感让我很感动。但你作为县级重点学校的老师,难道还不如一个乡镇老师吗?

我今天不点名写下此文,希望这个老师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努力改善和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做一名合格的优秀教师!也希望其他老师能够引以为戒,绝不轻易放弃一个孩子!

我替所有孩子,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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