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指导案例)
2018-01-25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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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
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歌力思公司在本案中的使用行为系基于合法的权利基础,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均具有正当性。
由于“歌力思”本身就是歌力思公司的企业字号,且与其“ELLASSAY”商标具有互为指代关系,
故歌力思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吊牌上使用“歌力思”文字来指代商品生产者的做法并无明显不妥,
不具有攀附王碎永“歌力思”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
亦不会为普通消费者正确识别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制造障碍。
在此基础上,杭州银泰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不为法律所禁止。
最后,王碎永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
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