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4条
2022-12-14 本文已影响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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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4条: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人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4条: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人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