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名义股东,机会还是陷阱?

2020-03-14  本文已影响0人  邹添华007

疫情虽没结束,很多企业家已经在谋划着今年该如何开展新项目了。日前就有朋友找我咨询,说他的boss在筹备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所在的赛道与现有企业完全不同。出于其他考虑,boss不希望外人知道其与新公司有任何关系,于是找到我的这位朋友,提出要他来做新公司的名义股东跟法定代表人。

朋友觉得这是个机会,但是又担心有什么特别的风险,于是来找我咨询。

我听了这个消息,首先是恭喜他。他的boss是位商界大佬,生意做得非常成功,政商关系都很好。我这位朋友已经跟着他老板将近十五年了,老板既然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这也意味着对他的信任。

新公司成立后,虽然老板是在幕后操盘,但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都将由朋友来负责。这相当于外放出来成一方诸侯了,当然是值得高兴的事。

事情往好的方向发展,这当然只会变得更好。可万一没有往好方向发展呢?

出资让别人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也让别人担任,这对实际出资人而言当然有风险,这道理谁都能明白。

别人愿意出钱让自己做个名义大股东,还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样的好事真的好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事。

像我朋友这种情况,如果他接受了老板的要求,那么他跟他老板之间的关系就是名义股东跟实际出资人的关系,作为名义股东他实际上是替他老板在代持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也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

一般而言,股东对公司的主要义务有两个:一个是出资义务,另一就是公司结业时的清算义务。

股东的出资义务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就从实缴出资变为认缴出资。在此之前,我们如果要注册一家1000万资本的公司,股东就要在申请成立公司时时将这1000万的资金打进公司的账户内。现在,则不需要这样了,股东只要在注册公司时声明将会给公司多少资本金就行了。这意味着,现在你要注册一家注册资金为1亿的公司也很容易。

注册资本是认缴的,万一公司经营不善,欠债了怎么办?债主们告上门来,判决下来后就要执行啊,公司没钱就会查当初的注册资本到位了没有啊。如果被查到注册资本没到位,那股东就要补足齐这个注册资本金了。像被媒体报导的王思聪欠钱被法院执行、限制高消费的新闻,其实这里的很多钱实际就是当初的注册资本金没到位所欠下的。

至于另一项清算义务,我们可以从最高院2015年审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来体会一下。

该案中,温某、李某是方圆公司的名义股东。之后因方圆公司不履行与南头城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南头城公司起诉方圆公司。诉讼中,方圆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因此,南头城公司追加温某、李某为被告。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温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某、李某不服并申请再审。最高院指出,温某、李某虽未直接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但其怠于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被非法注销而无法清算,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只要未实际向债权人承担,名义股东就应当对外承担股东的责任。

仅仅从股东的两点重要义务中,我们就能看到,名义股东也不是那么好当的。

所以,代持有风险,安排需谨慎。要想做好一名名义股东,建议还是要提前做好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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