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适用的疑难问题-武大商事研修班(二)

2019-12-10  本文已影响0人  小澄辞
(黄老师日常供稿,陈律师日常夸赞)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行政还是民事?

从开发商的的角度而言,开发商不诚信的,无论决定采用行政行为的角度,还是采用行政合同的角度,都足以解决争议;

但是,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如开发商出现不诚信的行为时,将行政合同定性为行政行为,则行政机关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

2.无名合同如何定性?

属于有名合同的→按有名合同处理;

属于无名合同的→参照最相近的有名合同处理;

在进行判断时,可以从:主给付义务、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利益衡量等角度进行考虑。

3.合同订立的方式

原来法律规定:要约与承诺

民法典可能规定:要约与承诺+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可能包括:合同书(律师介入的谈判,通常采用该方式,要约与承诺的区分较为模糊)、集中竞价交叉要约(如股票)

4.无权处分合同中,区分原则是否合理?

基层法院的困境:难以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叫“区分原则”

立法:继续确立区分原则已经成为定局;

降低不利影响:告知当事人,此种情形下合同“有效”,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有效”。有效的合同仅具有消极效力(即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而不具有积极效力(要求继续履行)。

5.违约金的酌减规则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赔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即二者互斥

法院理解: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法院理解的缺陷:(1)基本上都会调低;(2)降低当事人磋商违约时的积极性

6.合同履行期间的欺诈,是否应当“退一”?

如在缔约阶段存在欺诈,依法应当“退一”;而如果只是在履行阶段的履行不当,必须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才有退一的问题。

7.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九民纪要》进一步确认: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在某些特定情形,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僵局情形,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合同无效。


(难得放一幅陈律师自己的作品)

今朝颓唐,落叶归根

枯荣由他,天命终归

春泥是我,与天不老

自有来年,万树青芽

芳华再至,后辈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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