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日本(二)——拾金不昧的制度设计

2018-08-16  本文已影响0人  蜗行2019

先大致看一下日本关于遗失物品与失物招领的法律规定:

1.在道路上捡到遗失物品者须一周以内上交警察;在车站、机场、港口、店铺等设施内则须24小时内上交给设施。(明确的时限要求)

2.在上述期间内上交遗失物品者,有权从物品遗失者处获得遗失物品价值5%--20%的金钱作为酬谢金;设施内拾到的物品则与设施折半共享酬谢金(个人获得遗失物品价值的2.5%--10%)。(明确的物质酬谢标准)

3.遗失物品将由各地警察部门在网上予以公布,可通过因特网和电话查询(明确的认领途径)。

4.超过3个月保管期限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品,其所有权转移给上交者(含有个人信息的物品除外)(明确的最后归属权)。

5.上交时间若超过前述期限,则上交者丧失获得酬谢金以及拥有遗失物品的权利(对明确上上交时限的要求)。

罚则:拾到遗失物品不上交警察者,则属于“遗失物品贪污罪”,可处1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遗失物品为近邻丢失而未上交,则可以按照惩罚更为严重的“盗窃罪”进行处罚,可判处10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明确拒绝上交者的惩罚措施,不上交的代价明显高于拾到物品的价值。)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精致且人性的制度设计。见到遗失物品的人,不上交要面对很严重的法律压力;而上交既可以得到精神上的愉悦,也能得到物质上的奖励,所以,上交遗失物品,又何乐而不为呢?至于丢失物品的失主来说,5%--20%的金钱支出,也是在可接受且愿意接受的范围。因为往往丢失的物品很经常都是那些很重要的卡片、证件之类。

制度设计好了,那么实际效果如何呢?

从2017年东京都的失物上交与报失统计报表来看。物品类的上交率远远超过失主的报失率,说明物品类丢失基本都是可被寻回的。现金类的上交率却只有报失率的一半左右,当然这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未被拾到的金钱,但大部分应该是被见到的人眯掉了。

虽然,这制度在现金这一块还有所缺陷。但是,所有的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有得必有失。相对于现金来说,对一般人来说,很多物品的价值是远远高过现金的。当你丢失一个钱包的时候,我相信你肯定用钱包里所有的现金来换回钱包里的那些证件和纪念物品。

这是日本关于拾金不昧的制度设计,我们再来看看中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很明显,这种粗犷的制度设计,很显然会带来各种处理弊端。在新闻上时常能听到捡到失物的人恶性勒索的事件。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感受。就我的经历来看,我丢过的钱包和各种证件,基本是没有找回来过;如果我捡到什么东西,也都是就近交给警察或者管事的,根本不会什么后续的事情;更有甚者,看到别人遗失的东西,有时候嫌麻烦,东西又不是很贵重的话,都不会去捡起来。

当然,我不是说日本的各种制度比中国好,更适合中国,我们要照搬照抄别人的。只是,日本在设计这个制度方面,对人性和细节的深刻考虑,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