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高额的私立学校学费可以增加抚养费吗?
2015年3月12日,汤某与姚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随母亲生活,房产出租费用作为子女的生活费,男方不再承担子女抚养费。
2015年6月8日,子女起诉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
争议焦点:
一、《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的抚养费负担可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汤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明知签订该协议会产生的后果,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因此,协议离婚时已就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承担协商一致,《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履行,汤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民事责任。
二、子女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为了保障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任何一方承担抚养费用的权利。同时,对于如何理解何为“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主要是基于其就读私立小学,需花费较为高昂的学费,但是,子女现为未成年人,属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本不需花费私立学校一样高昂的学费,而女方却为子女选择了就读私立学校,其应当事先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并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量力而为,如需男方承担该笔费用应事先征得男方的同意。女方在并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为子女选择了就读私立学校,不属于应当由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综观本案,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是2015年3月12日,而子女起诉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是在2015年6月8日,在此期间女方的工作一直稳定并未发生变化,亦没有遭遇失业、重大疾病或其他重大变故,其目前的经济状况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并没有急剧恶化,不符合子女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