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的鉴定对方未提异议,应予采纳
2018-09-23 本文已影响27人
faeb5671cc3b
自行委托的鉴定
对方未提异议
法院应予采纳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民申字第1459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审诉讼中,燕宇公司自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对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规范,就全部送检资料所反映的工程情况进行鉴定,并对鉴定情况出具了详细说明。
【法理评析】
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中建六局五公司对鉴定报告原件及《鉴定资料清单》进行质证,中建六局五公司并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其鉴定确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但中建六局五公司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依据燕宇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造价并无不妥,其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合法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建六局五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民事审判参考》,感谢作者精心研究!摘编文章的目的在于学习、探讨、交流,绝无任何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