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金瓶梅》第46章 第二十三回下 觑藏春潘氏潜踪 偷情被
西门庆想和宋慧莲在潘金莲房子里互动一下,被潘金莲拒绝了,西门庆只好在原来那个山洞里笼上火和宋慧莲偷情,按时间推算,此时是元宵节之前的大雪天,山东地界,西门庆和宋慧莲也真够拼的了。“觑(qu,去音,四声,看的意思,有成语“不容小觑”)藏春潘氏潜踪”,潘金莲偷偷地潜进山洞偷听西门庆和宋慧莲做爱,听到他们还谈论到自己,气坏了,就把院门在外面插上了,搞得宋慧莲和西门庆第二天早上起来挺狼狈,西门庆喊了使女在外面帮助才开了门。西门庆宋慧莲的事情很多人都已经知道了,后来宋慧莲被潘金莲训斥了一顿,服软下跪,但是在其他人面前却依然爱显摆、嘚瑟,拿西门庆给她的钱指使西门庆的小厮伙计帮她买东西,买了零食还分给其他人。
刑法上有一个知名度不高的罪名叫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为第一款,后面还规定了很多加重情节,此不赘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立案标准参照上述规定,现实当中各种情节千差万别,法官要全面权衡十分烧脑。潘金莲肯定不构罪了,《刑法》第十三条概括地说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项目很多,内容很长,但最后有一句“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法条在法理上源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律师一般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才提出此出罪理由。《刑诉法》第十六条也有同理表述。
潘金莲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刑法课堂上,老师会讲到被害人自身没有行动能力,行为人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吗?比如婴儿,熟睡的人,瘫痪病人。
非法拘禁罪是行为犯,其构成并不取决于被害人本身是否具有行动能力,而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尤其在于这种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非法”,即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否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一般在于行为方式,绑架罪通常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将其控制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现实中有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试图脱离,行为人加大了控制力度,最后演变成绑架罪。法理上此情况为转化型犯罪,只处一罪。有观点择一重罪处罚,也有观点是是按照转化后的罪行进行处罚。现实当中大多数转化型犯罪是先轻后重,也有少部分先重后轻,对于先重后轻的转化型犯罪,控辩审三方的博弈就有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