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滩前首富周正毅今年出狱!

2020-07-28  本文已影响0人  旧印记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

周正毅单位行贿罪减刑案件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刑更1258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

罪犯周正毅,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ОО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О一三年二月七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20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正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二О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沪01刑更12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正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7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О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以沪司狱青减字(2019)第2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于11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监狱代表胡某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某依法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周正毅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提出,罪犯周正毅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周正毅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出示了罪犯周正毅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周正毅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单、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等相关书证。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周正毅在减刑幅度内裁量减刑。

罪犯周正毅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毅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服法,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刑中,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犯罪所得已全部退缴。期间,先后受到执行机关表扬十二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周正毅的认罪服法书、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考核明细单、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书、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及相关病例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正毅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服判,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参加各项学习,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故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正毅予以减刑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周正毅予以减刑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正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金淼

审判员  薛惠君

审判员  丁正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燕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一篇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