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春论【个人权利】
2017-09-18 本文已影响123人
湖北立春
【个人权利】一个人一旦来到世上,对于他人来说既是一种先验地存在,也是一个不可否定的即成事实。人的生命权利天然正当,任何一个人否定他人的生命权利,在逻辑上即同理于否定自己的生命权利。一个人的生命权利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自主的意识活动;2.自主的身体支配;3.自主的财产获取及支配。三项缺一则不可能保障其生命权利的完整。分别对应于自主意识的正当性,自主身体正当性与自主财产正当性。简称为:自主意识权利、自主身体权利与自有财产权利。
显而易见,人的生命权利并非由他人、社会、国家或任何形式的机构组织所赋予,既然如此,人的生命权利也就不能由他人、社会、国家或任何形式的机构组织不正当地剥夺。换句话说,任何实施剥夺者都负有解释其剥夺行为正当性理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