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整编

个人所得税法应用指引(步骤一)

2019-03-03  本文已影响0人  abd942692b79

本指引以流程步骤为方式,以程序逻辑为主线,便于大众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实际应用。

本指引共分为六大步骤:

  • 第一步,判断纳税主体,返回参数【纳税主体】。
  • 第二步,判断所得来源,返回集合【所得】,集合中每一项《所得》元素都应当具有属性【所得类型】、【所得来源】、【取得时间】等。
  • 第三步,针对集合【所得】中每一项《所得》元素,分别判断支付税款主体,返回参数【缴税主体】,作为《所得》元素的属性。
  • 第四步,针对集合【所得】中每一项《所得》元素,计算需要由【缴税主体】缴纳的税款。并统计合并一个纳税年度所有同类《所得》元素,计算整体应由【纳税主体】缴纳的税款,返回固有格式的集合【应纳税所得】,并计算出最终的【税】。
  • 第五步,判断【缴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缴税或纳税时间、地点。
  • 第六步,后续事项的判断。

第一步,判断纳税主体

1.个体与组织的判断

2.纳税主体的适用

3.(本法隐含之意)纳税人即个人

4.纳税个人身份标识

5. 验证此步:纳税个人已拥有唯一的纳税个人身份标识。

6.个人是否实际存活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7.判断个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

7.0.判断住所: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本条有效)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有住所并不意味着在境内拥有所有权房产就代表有住所,而是需要结合实际居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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