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审批工作程序
2016-02-15 本文已影响863人
民康诊所管理软件
私人诊所开业条件和办理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私人诊所:
凡申请开办私人诊所的,均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开办私人诊所申请后,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医疗需求,按照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属县(市)范围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执业许可证;
属市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市统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给私人诊所发证.
私人诊所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诊疗科目、时间
(三)服务场所建筑面积
(四)从业人数
(五)自备药品品种
(六)注册资金
(七)执业许可证号码